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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已对小额案件的审理作出规定,然而仅一条制度性规定明显存在着缺陷,其对有关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案标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及救济机制等问题并未进行系统性的构建,并且对于上诉问题也仅在简易程序中作出禁止上诉的特别规定,整个制度规定与国外的制度相比还非常简陋,不足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细节性问题,故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小额诉讼制度。本文主要从七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小额诉讼的概念进行评析,第二部分介绍了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基础,第三部分从域外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中总结出经验教训,为我国的制度构建做基奠。第四部分在对我国小额诉讼制度进行评价后,提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制度构建上的态度差异,并对小额诉讼的立案标准、适用对象、程序选择以及程序转换等内容予以明确。第五部分与第六部分紧密联系,前者为后者做铺垫,在第五部分在将立法模式确定为禁止上诉为主、程序分化为辅的基础上,将立法完善的内容纳入到第六部分里。第六部分也是全文的核心内容,提出了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构想,分别从起诉、审理、裁决、救济等方面对小额诉讼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构建,强调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的重要性。从我国小额诉讼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重心应转向对上述问题的展开,这样既能更好地实现小额诉讼的价值,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设计。总之,完善小额诉讼制度最关键的要先从思想上对小额诉讼制度予以重视,对小额诉讼制度有一个理性的、正确的认识。其次,严格按照立案标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判的过程中要对诉讼程序进行必要的简化,最后,救济机制不但要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建立,而且要真正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实现救济机制的目的。在今后的制度改革中,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甚至在《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修改小额诉讼制度,使其真正实现高效、便捷的内在价值,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