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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次出现在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当中。可以说,我国的海事请求保全法律制度,是在我国民事财产保全理论的基础之上,总结《海诉法》实施前海事诉讼中扣押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国际扣船公约规定的产物。因此,我国的海事请求保全法律制度是一种独具特色的保全制度,而并非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一种特殊类型。扣押船舶法律制度作为海事请求保全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更多地体现了海事请求保全的特殊性,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正是在这样的属性定位之下,本文主要借助于对我国《海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解释》”)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相关规定的分析,结合国外的扣押船舶制度以及国际扣押船舶公约的规定,在比较分析海事请求保全法律制度与民事财产保全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的基础之上,试图对海事请求保全法律制度的内容、属性和目的等问题进行有益的探讨。本文总共有五章内容:第一章是关于我国海事请求保全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的分析,主要包括基本概念、海事请求保全的主体以及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问题;第二章涉及我国海事请求保全法律制度的属性和目的问题,认为扣押船舶法律制度基于船舶和航运经营的特殊性,更多地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国际扣船公约的相关内容,其已经从民事财产保全的属性中分离出来。其直接目的也不是保证人民法院将来生效的判决得到顺利而且全部地执行,而是迫使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第三章着重探讨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第四章简要分析扣押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和船用物料法律制度;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