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上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历来没有争议,但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界存有不同见解。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以及第108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明确规定其不但适用于动产且适用于不动产。那么,这一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可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发挥作用?本文将就此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发端与演进进行深入的历史考察,重现这一重要制度在历史变迁中的真实面貌与基本内涵,并对各国民法上规定并不相同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进行分析,探寻在不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支持,最后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合理建构和实践适用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以期有助于人们对这一法律制度的正确理解和认识,并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建构提供一些积极的思考。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善意取得制度主要缘起并形成于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因其契合近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而后逐渐被普适于包括英美法系在内的诸多国家。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最初只是动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取得方式,其后随着其赖以所存的社会经济生活经历深刻的历史巨变,逐步发展适用于不动产领域。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了现代各国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差异,论证建立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上的不同立法选择的合理性。界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乃是适存于继受德国法系物权法知识构造的国家与地区的一项制度,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最终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的正确选择。第三部分以我国《物权法》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关条文为参考,分析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性质等基本的制度构造。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学界论争,澄清这一制度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