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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虐待儿童行为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行为更是家庭暴力和非家庭暴力中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改种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长期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儿童权利逐渐被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各地出现了许多虐待儿童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于惩戒虐待儿童行为人的不足等等各种缺陷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有效运用刑法的手段来惩罚这些虐待儿童的行为人。在理论和司法界以及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下201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虽然该修正案(草案)对于虐待罪作了进一步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把虐待罪主体相对扩大。但是,这样的修改在笔者看来也不足以有效的打击和预防虐待儿童的行为;况且,根据刑法中关于虐待罪最初的立法原意、历史沿革以及虐待罪本身的立法目的来看这样的修改也是违背了虐待罪最初的立法思想。故笔者并不赞同虐待罪做这样的修改。故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来论述虐待儿童行为怎么样才能科学合理的纳入到中国现行刑法的调整范畴之中来。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虐待儿童现状和现行的法律规制、缺陷分析,主要介绍我国现实社会存在的虐待儿童的现状和相关法律在虐待儿童方面的规制及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系统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研究论述虐待儿童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可行性两个方面。在论述虐待儿童行为的必要性中笔者将从虐待儿童事件频发、社会危害严重和现行立法不完善无法规制恶性虐待儿童行为以及儿童自我保护力量与意识过低这三个方面来论述。可行性主要从虐待儿童行为罪的设立符合民众的心理期许,符合我国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几方面加以论述。第三部分是增设虐待儿童行为罪的刑事立法建议。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前两部分的分析论述后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得出的结论,提出增设虐待儿童行为罪这一罪名,拟达到用该罪起到最大限度保护儿童权利的同时对施虐者给予有效惩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