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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涉外“贴牌生产”行业的繁荣,与“贴牌生产”相关的商标侵权问题逐渐引起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重视。从2000年到2008年,我国沿海地区各级法院审理了众多此类案件,笔者对类似案件的统计与分析后发现,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涉外贴牌生产领域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各不相同。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商标“混淆理论”无疑是国内外关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问题上的通说,在涉外贴牌生产领域采用混淆标准不仅方便司法操作,而且有利于我国贴牌生产行业的发展。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我国目前GDP的增长有很大部分要依靠对外贸易,而加工贸易又是对外贸易的重要构成部分,以混淆理论作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有利于维持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有利地位。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将《商标法》第52条(1)项中的“类似”和“近似”之规定,扩张至混淆标准,此举也得到了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届的支持。依据混淆标准,在涉外贴牌生产中,如果国外委托贴牌生产的产品与国内商标权人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混淆之虞的情况下,则不构成商标侵权。从立法论的角度,我国《商标法》在未来的修改中,应当将混淆理论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加以明确规定,以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混乱局面。遵循这一思路,本文将通过几件典型案例提出问题;其次,梳理国内外法院在解决该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及其思路,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教训和经验;第三,从商标法理论的角度,分析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第四,从国际法的角度,通过分析有关商标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得出混淆标准是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的结论;‘第五,从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平衡的角度,分析我国应当如何看待涉外贴牌生产中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问题;最后,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我国《商标法》第52条(1)项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