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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的音乐教育哲学的审美范式和实践范式都是在美国乃至北美产生、发展起来的。审美音乐教育哲学是在20世纪50、60年代发展起来以统一音乐教育行为与思想的音乐教育哲学。它的出现与当时美国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教育现状紧密相联。贝内特·雷默的著作《音乐教育的哲学》的三个版本(1970、1989、2003)代表着审美音乐教育哲学发展的三个阶段,他提出的“音乐教育即审美教育”的概念是20世纪70-90年代美国音乐教育的纲领性概念。审美音乐教育哲学从18世纪美学出发,强调音乐作为一门独特的、超验的艺术,是审美的客体,音乐教育的目标是通过发展学生对音乐作品的审美品质的感知能力,从而获得审美经验,因此特别强调听赏在教育实践中的应用。它的观点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遭到激烈的批判,并最终导致了实践音乐教育哲学在90年代中期的出现。实践音乐教育哲学以亚里士多德的实践论为基础,强调音乐是人类多样性的实践,因此它的理论基础不再是纯粹的美学,而是融合了多种学科的理论,尤其体现了音乐人类学的视角。它认为音乐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丰富学生的音乐经验,它远比审美经验宽广,并与学生的日常经验、生活体验相关联,而表演是它的最佳途径。实践音乐教育哲学的出现,结束了审美音乐教育哲学作为音乐教育的唯一哲学的局面,同时也拓展了音乐和音乐教育研究的空间和视野,对音乐和音乐教育的本质做出了更加多元化的解读,也更突出了实施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戴维·埃里奥特的著作《关注音乐实践》是实践音乐教育哲学出现的标志。两种范式之间的根本不同在于它们对音乐及音乐教育的本质的不同解读。在不断的理论争鸣和发展中,目前,北美音乐教育哲学研究已经具备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特征,拥有专门的研究团体和专业刊物。同时,这两种范式都面临着来自内外部的挑战,因此,还需要更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音乐教育哲学研究已经呈现出国际化的局面,并将走向一个更加开放的以音乐文化为基础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