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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已经摆脱了物质匮乏,贫困落后的状态。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不仅生活得到显著改善,财产及财产性收入也取得较快增长。但是,从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分布来看,快速增长的居民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并不平衡,与同期发达国家相比也不充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为解决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衡增长问题,我国在与其相关的制度方面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由于我国财产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依旧相对滞后,与财产性收入分配的需求之间依然存在很大矛盾,并且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财产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并尽早建立起健全与完善的多层次收入分配制度体系加以解决。本文除导论以外,共有七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相关概念与相关理论。首先,本文对相关的概念和理论进行了界定与回顾,涉及到的概念主要有:中等收入阶段、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分配的制度合理化等。其次,本文对相关理论进行了回顾,涉及到的相关理论:一是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制度合理化的相关理论;二是发展经济学收入分配制度合理化的相关理论;三是制度经济学中有关制度合理化的相关理论,具体涉及到交易成本理论、寻租理论、利益集团等理论。最后,本文对有关制度合理化的研究进行了简要述评,提出了本研究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又要借鉴其他相关理论。第二部分:分析我国中等收入阶段财产性收入分配的特征。在这部分,主要运用国家统计局等相关数据与资料,分析并论证了中等收入阶段财产性收入呈现的特征:不平衡增长。第一,财产性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迅速增长;第二,财产性收入差距及其对总收入差距的影响不断扩大。“增长”与“差距”的并存凸显了中等收入阶段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主要特征。第三部分:探究我国中等收入阶段财产性收入不平衡增长的制度性原因。首先,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度性原因:“公主共发型”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为财产积累的提供了制度基础;宪法与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为居民财产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多层次的交易市场为财产的多元化的投资提供了市场和投资工具;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为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分配依据。其次,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制度性原因——制度不合理。制度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初次分配制度不合理导致财产积累不公平;再分配制度的有效性未得到充分发挥;非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也存在缺陷。第四部分:提出实现中国中等收入阶段财产性收入平衡增长的关键——制度合理化。鉴于财产性收入增长具有正效应,但是财产性收入差距具有负效应,制度合理化的内涵应该是指能够促进“增长”与缩小“差距”的制度。从理论上来说,制度合理化能够解决财产性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平衡增长问题,因为制度合理化能够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也能够调节居民之间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制度合理化的发生机理是制度的稳定性、环境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人对利益极大化追求的努力三者之间持久的冲突。第五部分:进行中等收入阶段财产性收入分配制度合理化的实证分析。这部分选取学者们公认的跨过“中等收入陷阱”的典型国家:日本、韩国和新加坡,通过对这些国家中等收入阶段财产性收入分配的制度合理化基本做法的分析,得出值得借鉴的经验。第六部分:考察我国中等收入阶段财产性收入制度合理化的现状。这部分主要探究我国财产性收入分配制度的措施,进而分析制约我国财产性收入分配制度合理化的原因,一是制约初次分配制度合理化的因素: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及微观工资增长机制、产权结构、市场化改革。二是制约再分配制度的因素: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与制度设计的完善程度欠缺。三是制约非收入分配相关制度合理化的因素:制度设计者的理性与偏好、制度变迁的“时滞”、制度的实施机制等。第七部分:提出促进我国财产性收入分配制度合理化的政策分析与建议。具体包括:初次分配制度合理化——提高劳动者收入;优化要素价格的市场环境;完善财产运营的各类相关制度。再分配制度的合理化——提高制度的有效供给;健全财产税、赠与税和遗产税制度;完善个人财产评估与登记制度。非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和合理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强化不平衡促进平衡发展战略;推进优质教育均衡发展。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在研究财产性收入分配的制度合理化方面尝试有以下突破:(一)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的理论去分析我国财产性收入差距问题。在坚持所有权是决定参与分配的最终杠杆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首先分析了财产性收入差距主要源于财产积累中的劳动报酬偏低,而广大中低收入者主要以劳动报酬为主;其次是特殊人群的收入畸高,加剧了财产积累的不平等。接着运用交易成本等理论论证了财产运营中由于各个制度缺陷导致了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改变这种财产及其财产性收入不平衡的问题必须实现制度合理化。(二)运用制度合理化的发生机理去分析财产性收入分配的制度合理化过程。本文认为财产性收入分配中从来不缺乏制度这一元素,唯一变化的是制度集合的选择,制度合理化的过程是制度稳定性、环境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及人对利益极大化追求的努力之间持久冲突的结果。我国经济发展到这个阶段,原有的财产性收入分配制度集合已经显示出了许多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弊端。与此同时,鉴于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具有正效应,而财产性收入差距具有负效应,因此必须变革原来的财产性收入分配制度,以制度的合理化推动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与“缩差”,即实现其平衡增长。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深感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在运用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时,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不足。其次,由于时间、能力及其条件的限制,本人对财产性收入的直接调研数据较少,文章中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国家统计局网站或者其他二手资料。第三,本文只是对财产性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变迁做了粗略的研究,有关财产性收入分配的具体制度设计和路径实现等问题,还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