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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三个方面论述海事行政处罚证据问题。证明责任是证明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对证明责任都有多重含义的解读。在英美法系中,证明责任分为说服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两部分;而在大陆法系中,证明责任又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从近代我国自日本引进证明责任的概念以来,在对证明责任的理解逐渐深化之后,最终形成了双重含义的通说。但海事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程序,其证明责任又与传统意义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有所不同。本文着重对海事行政处罚中证明责任的含义、种类和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对海事行政处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以及对整个证明过程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传统证据法中,证明标准是在民事证据、刑事证据方面展开讨论的。因此,首先对两大法系中的民事、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了考察。在英国证据法中,依照案件性质和证明责任的不同,规定了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在美国证据法,乃至大陆法系证据法中也有类似的证明标准。而在行政程序中,也有一些较为独特的证明标准,如实质性证据标准和排除滥用职权标准,在本文中也作了阐述。最后,针对海事行政处罚涉及利益的大小,对海事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分类。在海事行政处罚中,所要审查的证据通常带有海事证据的特点,因此首先分析了几种法定海事证据的特点和收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为下文的证据审查打下基础。行政程序言词审理和案卷排他制度是对行政程序进行审查的两项基本制度,这两项基本制度在海事行政处罚中也有所体现。行政诉讼是审查性诉讼,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态度在行政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对两大法系司法机关审查态度的比较、分析基础之上,也对人民法院对海事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态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同时也指出了在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审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建议随着我国相关行政法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借鉴英美国家先进经验,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针对事实和法律的二元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