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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具有多重规范意涵:第一,宪法规定劳动权对公民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和劳动者利益的一致性;第二,宪法劳动权条款中含有积极的人权宣誓内容,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重视:第三,宪法文本对劳动权的表述较为原则和模糊,为宪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有利于劳动权保障范围的扩充;第四,制宪者根据劳动权的具体内涵将其分设为多个权利条款,各项权利之间相互独立且存在明显界限,有效避免了因劳动权规范领域过宽而导致宪法保护程度不足的问题;第五,宪法条款多以规定国家保障义务的方式诠释劳动权利的具体内涵,此举实质上是划定了限制劳动权的红线,赋予了劳动权以较高程度的宪法保护。当前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有:宪法劳动权条款中罢工权内容的缺失、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滞后、劳动权的救济程序过于冗长、以及宪法对劳动权的直接保障无法实现。上述不足之处既存在于宪法条款的本身层面,也存在于宪法保障的具体化和施行层面,其成因包含历史、国情和制度的因素,但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为劳动权的宪法保障精神没有落实到位。完善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障中的不足可以适度借鉴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尤其在保障和规制罢工权、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以及劳动权的救济机制等方面的先行经验很有参照价值,但这也必须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做到以我为主。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和劳动市场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殊国情,强化和完善劳动权的宪法保障是难以“一步到位”的,当前阶段比较可行的,就是“一步一个脚印”,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小修小补”,解决实践中较为紧迫的问题,具体对策包括在宪法劳动权条款中重新增设罢工权、强化国家的对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义务、调整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宪法保障分工以及在劳动诉讼中坚持援引宪法进行合宪性解释的有益实践。总之,就是要将劳动权的宪法保障精神体现在劳动权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中,在现有制度下尽可能为宪法劳动权的充分实现创造有利环境,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劳动权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