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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选择以跨越内地与香港的热炽话题「婚外同居关系」为题材,以遗赠作为研究对象。步进廿一世纪,「婚外同居关系」的行为也成为法律制度、道德伦理和家庭稳定三方面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它成为两地社会问题之余,还为法律制度带来了一个严峻的考验。婚姻法是一部基本法,它规定“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婚外情行为是与建立和谐社会不可兼容的,故对现行婚姻制度引发起史无前例的挑战。由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婚姻义务,可以作为夫妻离婚的理由,也可以向有过错一方要求赔偿,因而国家在毫无疑问的情形下必须卫护配偶权。
正因婚外情是一个道德问题,但非法同居却是一个法律问题,本论文籍此揭示内地与香港地区本身法律是源自不同的历史渊源与法律体系,并从中可以比较两地各自的管辖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宏观和具体等问题,进而探讨出两地之间存在着的各种法律冲突。
根据文献典籍的回顾和追溯,从而了解中国传统「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制度。在根深蒂同的封建制度下,纳妾本来就是古代富裕人家拥有身份、财富、地位和权力的象征。「重婚与纳妾」更是旧式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物,故试论古俗释当今之法规,即剖析内地法律重婚与纳妾的实际状况,再配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法律条文,阐释现行内地婚姻的基本原则、制度、精神及其特点所在。此外,香港的婚姻制度主要受我国传统和英国法律的影响,故自香港开埠之初追溯至英国殖民时期之婚姻规定,其后因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屡历改革而蜕变成为现今适用之《香港婚姻条例》。
尝试从我国婚姻传统制度中找出「婚外同居关系」的历史渊源、背景和俗称的由来,再而探析于内地和香港出现的「婚外同居关系」的存在型式以及导至各种问题发生的远近成因:继而剖析「婚外同居关系」问题现状以及其导至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类影响。;从中探讨两地对「婚外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所采取的态度和看法。
内地跨境「婚外同居关系」除了对婚姻制度平添不少麻烦之外,更为继承制度带来不少前所未有的冲击,试图从财产继承权的取得、行使、丧失与遗赠制度等方面,为两地的继承制度作出详细分析。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因为婚外同居者非权利主体,与被继承人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便不能以配偶的身份来继承遗产;而姘居关系亦属非法性,亦难以非法身份来主张利益,故婚外同居者不能以同居关系代其「非婚生子女」来主张代理权。
就「婚外同居关系」所引发内地与香港的「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分析「非婚生」的概念与背景、并探索其法律地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准正制度和保护方式等制度,经综合两地的法例规定,认定「非婚生子女」可享有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
鉴于「婚外同居关系」早被公众界定为婚外情,属不道德的非法同居,不为法理所容的婚姻契约,因而更尝试分析婚外同居者在内地不被接纳的原因。籍着「内地四川省泸州市案件」与「香港王华湘遗产案件」请求遗赠判决的迥异结果,分析「四川省泸州市案件」之受遗赠人虽手持具效力的公证遗嘱,仍以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为理由,最终遭受败诉而回的结果。然而,不少内地法学专家也为「请求遗赠案」中的遗赠行为提出不少令人反思的法律思考,企图为受遗赠人平反以及争取应有之权益。其判决结果备受内地法学专家对监管法例的进程深切评论和关注,甚至引起社会普罗群众提出广泛的讨论,促使公众对于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思考和迥响。
试看香港地区「遗赠请求案」的当事人也不能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取得巨额遗产,却基于遗赠人的「遗赠」行为的原因,因为遗赠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并不存在着任何的胁迫或欺骗的成分,遗赠行为全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制度的确立,其基本精神是能够充分地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选择自己忠实的遗产继承人。同居行为和遗赠行为应被认定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
综合以上所述,本论文最后为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的将来发展进行总结。我国政府可考虑重新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法律解释或以判例方式予以提议。亦可参考法学专家提议:考虑将婚姻法的名称修改为“婚姻家庭法”,其具体制度应当与民法的规范相协调:完善结婚制度,可加强对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补充家庭领域的具体制度;补充离婚制度的条款;增加对一国两制下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调整规范。此外,在结婚条件、结婚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增设无效婚姻制度、离婚制度等方面,法学专家更提议引入与时并进的新概念。看来欲想揭止跨境两地肆虐的「婚外同居关系」,香港地区必须与我国携手合作,配合我国严竣法例实施,才能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