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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自主发展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支持。大学是专业性的学术组织,教授群体和学生群体是大学内部最重要的两个利益群体。大学在落实自主权的过程中,对外受到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对内又受到教授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共同制衡,形成行政权力,教授权力和学生权利的三极态势。大学的自主发展是为更好地履行大学的职能。大学自主权是大学独立自主发展的权力后盾,自主权利行为是大学实践自主权与取得教育权利的纽带。对大学权力行为的规制不仅是平衡大学法人权力系统的有效方式更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教育民主与法制的必经之路。当前,我国对大学自主权力的内涵界定较为模糊,各个权力主体也存在利益冲突。首先,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定位直接影响到大学自主权的落实和大学法人目标的实现。其次,关于大学权力的内部治理,在行政权力,教授权力以及学生权利的行使中又存在行为主体身份的重叠和权力寻租的矛盾。另外,提升学生权利的影响力也是大学内部权力制衡的重要目标。行为是纽带,制度是关键,章程促规范,执行靠监督,这是大学权力行为规制的基本原则。大学具有法人资格,除了具备一般性法人普遍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外还享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属权利与义务。此外大学也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大学法人的目标即是国家的教育目标,大学法人的自主权是国家教育管理权的延伸。高等教育法制化要求依法治教,更要求依法治校。大学章程是大学法人自主管理的“宪法”和“总纲领”。大学章程从微观视野具体规定了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内涵与外延,对教育权力行为进行细化,从根源杜绝权力内容的重叠,做到权力行为的特许与规范。权力的获得是为控制更多的资源,市场机制的有限介入,既是对政府控权的挑战也是促进政府从“划桨者”转向“掌舵者”角色转变的契机,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大学法人治理的总结,以制度建设,章程调控,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为三条主线对我国公立大学法人权力行为的规制提出策略与建议,希望这些建议可以对我国大学法人治理与大学自主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