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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引渡是在引渡制度发展过程中,为提高效率而派生出来的新型引渡模式。自上世纪创立以来,己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各国通过简易引渡程序实现引渡目的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简易引渡基本概念、特征及发展历程的阐述,勾勒一个简易引渡的大概框架:什么是简易引渡?简易引渡有什么特征与价值促使各国纷纷对此加以规定?简易引渡的发展历程如何?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简易引渡有不同称谓,分别是“简易引渡”与“同意引渡”,是从不同角度对简易引渡作的界定。该部分重点介绍简易引渡相较于一般引渡所独具的价值与优势,即简易引渡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尊重被请求人意愿方面有独到之处。
第二部分是文章的重点,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横向上的被请求人的同意、主管机关的审查两角度,以及纵向上从请求国的请求、被请求人的同意到被请求国的审查与同意移交,具体阐释各国简易引渡程序的不同操作流程。比如被请求人表达同意时,有国家要求书面形式,有国家则规定书面与口头均可:同意表达的时间,有国家要求必须在司法审查阶段向司法机关提出,也有国家规定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阶段均可;关于同意与特定性原则,有国家明确规定同意后即可突破特定性原则的约束,也有国家规定是否不受特定性原则的限制,应询问被请求人的意见,不作硬性规定。另外,本部分也对被请求国审查机关审查程序的具体要求做了阐述,比如同意的接受机关、同意后的审查、主管机关的告知义务、同意的决定机关以及被请求人在此阶段享有的法律援助权等。
第三部分从我国主动引渡中如何利用他国简易引渡规则的角度,分析追赃追逃中如何快速将被请求人引渡回国。在尝试利用简易引渡规则追逃时,可以借鉴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成功“劝返”的经验,采取各种措施促使或迫使被请求人自愿回国。比如,可以将犯罪分子的自愿同意视为自首情节,办案机关可以开展心理战引诱犯罪分子同意回国受审;也可以展开外交、政治攻势,使犯罪分子感到在国外亦无藏身之所,迫使其同意。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被动引渡中建立简易引渡的制度设想。分别从被请求人的同意、同意的接受机关、简易引渡的决定机关与简易审查、律师的协助及引渡过程中涉及的期限问题,尝试对我国被动简易引渡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