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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难点,而共犯中止问题更是难中之难。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不同于单独犯中止,一般认为,单独犯的成立条件是,其主观上有中止意思,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且犯罪没有既遂。而对共犯中止,一般地在司法实务中采共同犯罪既遂的标准予以认定,也就是适用“一部既遂,全部既遂”原则,除了中止者自己有中止行为,还应当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不能使共同犯罪出现既遂结果。这种认定方式针对共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对共同犯罪起到了威吓作用,从理论上看这似乎理所当然,然而,该做法忽视了各共犯的特殊性,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并且,在司法实务中共犯中止成立余地极小,在认定部分共犯中止时困难重重,导致共犯中止制度有虚置之嫌。本文认为,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予重新梳理,不宜过于严苛。从有关国家对共犯中止作特别规定的立法例来看,大部分对共犯中止持比较宽容的态度,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的范围较大;从刑法理论来看,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初衷和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旨趣表明:鼓励犯罪人“放下屠刀”。各共犯人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其关键乃在于其自动停止犯罪,客观上分化瓦解了共同犯罪的同盟,实质上已经消除其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因此,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予适当放宽,应当肯定部分共犯中止的存在,共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以实施中止行为者的中止行为和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必要,而且在共同犯罪出现了既遂结果的场合也可能成立部分共犯中止。本文分四章对共犯中止问题进行讨论。第一章是共犯中止概说。本章对共犯中止的概念进行界定,将共犯界定为共同犯罪人,概括梳理了共犯中止类型即正犯(实行犯)中止、组织犯中止、教唆犯中止和帮助犯中止。同时,论文对共犯中止的国内外刑事立法概况及共犯中止的特点进行论述,指出共犯中止兼合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形态的制度属性。第二章是共犯中止的理论与实践评述。本章从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对共犯中止问题进行介绍和适当的分析。论文提出,从理论学说上来看,大陆法系对于共犯中止问题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包括客观主义学说、主观主义学说与折衷主义学说。与此同时,论文对我国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理论观点也进行了介评。在司法实务层面上,论文全面对比分析了国内外共犯中止的司法实践,从而初步得到结论:从有关国家的立法看,共犯中止的成立不能出现犯罪既遂结果;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共犯中止的成立一般也要求不能出现犯罪既遂结果,这导致部分共犯人成立中止几无可能。第三章是部分共犯中止存在的合理性。本章通过对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分析,认为共犯脱离理论与共犯中止制度的契合性,同时,通过对部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犯罪中止的比较,指出部分共犯中止既符合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制度原理,也符合共同犯罪“部分行为,部分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鼓励共犯及时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第四章是共犯中止成立条件的理解与运用。本章讨论了共犯中止成立的一般条件,认为构成共犯中止应当具备一定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这些成立条件作深入研究和分析。在理论运用上,论文对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中止作了结合研究,提出了笔者的见解。余论,鉴于我国共犯中止在刑法上仍然阙如,理论见解较为混乱,实践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论文提出了共犯中止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认为,关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不仅要考虑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也不能忽视各个共犯人作为个体亦有其独立性,可以介入犯罪中止制度的刑事政策原理和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对共犯中止制度作适当的扩张,承认部分共犯中止的存在。在解释和运用共犯中止理论时,尽量弥合“一部既遂,全部既遂”“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带来的共犯中止成立条件罅隙。论文对共犯中止问题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作了一定程度的梳理,也提出处理共犯中止的思考方向,希望这些观点能对解决共犯中止难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