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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可以分为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我国法律是通过原则性规定和部分例外、列举性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制,看夫妻债务认定的法律演变可知,法律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之间进行博弈,试图找到平衡点,以期实现司法公正。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双重性,有客观上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主观上即提供证据的责任,前者是法律设定的,法官可以直接加以适用,后者是双方提出诉讼请求、抗辩再反抗辩的过程中,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全部的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客观的举证责任直接规定了事实真伪不明时,不利后果由谁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一直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前者是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作为认定标准,后者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认定原则,并将“例外情况”以及“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都分配给了非举债方。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直接将在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夫妻一方单独举债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除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将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承担。但并未对家庭日常生活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另债权人作为未参与到举债家庭生活的外人如何对“用于共同生活”进行有效合理的举证,以及夫妻债务纠纷中各方的举证责任和举证应达到怎样的标准?实践中,应通过指导案例或是批示辅之以更具体的“共同生活”认定标准来帮助法官们进行判断,且只有在双方不断的举证与反驳中才能得到真正的“事实”,促进整个社会交易规范化的进程。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的总体概述,第二部分是通过案例分析了我国夫妻债务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的变化及缺陷,第三部分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客观理论分析,第四部分则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债务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