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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人类的养老制度早在几千年前就已经存在。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世界范围的养老责任都是由家庭来承担的家庭养老方式。家庭是抵御风险、抚养儿童和赡养老人的基本单位。19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爆发的第二次工业革命使西方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变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存在基础,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在西方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首先瓦解之后,产生了养老保险制度。从养老保险制度的角度来看,团体年金保险属于世界银行提出的养老保险制度“五支柱”中由雇主发起的自愿性“第三支柱”,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团体年金保险一般以雇主为投保人,以员工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由雇主全部负担或者雇主和员工共同分担,当投保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或分期给付退休金。因此,团体年金保险与企业年金是紧密相联的,它是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具体保险商品形态。企业年金计划可以通过购买团体年金保险方式来建立。团体年金保险在构建养老保险体系中承担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团体年金保险的长期性使得保险人长期掌握大量资金,风险控制是团体年金保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团体年金保险面临风险的多样性,金融市场的动态性,以及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复杂关系,使得团体年金保险的风险链比较长,风险面比较大,从而使得风险管理相当困难,其中关键的首先是要分析和识别团体年金保险中都存在着哪些风险,其特征又是怎样的,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控制。这也就是本文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因此,本文试图从团体年金保险的各项风险因素出发,通过分析各项风险因素的特征及其如何影响团体年金保险,得出该如何进行团体年金保险的风险控制,希望能对我国的团体年金保险的发展尽一点微薄之力。二、论文的主要内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及基本观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介绍本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研究的思路、全文结构的安排和研究工具和结构安排以及总结本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团体年金保险及其发展状况。从商业保险经营的角度来看,团体年金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一种具体的保险商品形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团体年金保险的保险人在承保时危险选择的对象是基于团体而不是个人。因此其投保手续简化,节约了大量的费用,降低了附加保费,毛保费自然低于投保手续相对复杂的个人保险。第二,团体年金保险采用经验费率或专门针对团体设定保险费率,其团体的生存率随团体人员的工作性质不同而不同,因此,不同类型的团体适用不同的费率。第三,由于团体年金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年金保险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在保费缴纳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是趸缴、分期缴纳、趸缴与分期缴纳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在被保险人方面,被保险人可以是确定的个人,也同以是约定条件下不确定的个人;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可以是定额给付,也可以是根据被保险人不同而不同的非定额给付。团体年金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趸缴保费团体年金保险和均衡保费团体年金。均衡保费团体年金又分为团体延期年金、预存管理合同和直接参加保证年金。趸缴保费团体年金保险是雇主给退休员工支付退休金时,向保险公司缴纳趸缴保费,以保证所有的退休金都能在到期时予以支付的团体年金保险,这种类型的团体年金保险常见于已退休的员工团体。均衡保费团体年金由雇主估计员工在退休年龄时领取的退休金金额,保险公司根据雇主估计的金额在预定的时间支付给员工预定的退休金,雇主每年按照保险公司计算出的均衡保费缴纳保费直至雇员退休的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延期年金由雇主为在职员工投保,由雇主承担全部费用或者雇主和员工各自承担一部分费用,保险公司每年给每个员工购买一份趸缴保费的延期年金,并逐年积存,员工只有在退休后才能开始领取的年金保险。预存管理合同是由雇主为员工缴纳延期年金保险费的团体保险,但其缴纳的保费并不记在每个员工的名下,而是作为雇主每年向保险人缴纳的基金本金,当某个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才从中划出基金本金,为该员工投保个人即期终身年金保险。直接参加保证年金是从预存管理合同演化出来的保险形式,直接参加保证年金的死亡率、利率、费用率直接根据实际经验计算所得,保险公司不提供保证责任,通常适用于大的投保团体。在一些发达国家,年金险的保费收入及增长幅度已经超过了寿险,年金险在社会养老体系中占据的作用越来越高。而我国目前保险公司开发的团体年金产品以分红型和万能型为主,在确定有最低保证利率的同时,还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保险公司每个月或每年公布结算利率,账户结算比较公开透明。有的团体年金保险还为提供身故和全残的周全保障,并可以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需求,灵活缴费,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第三章:团体年金保险的风险分析。保险公司经营团体年金保险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长寿风险和投资风险。团体年金保险的长寿风险指的是由于死亡率的非预测性的降低导致团体成员预期寿命的增加,引起团体年金保险支付成本的增加。因此,长寿风险对团体年金保险的健康运行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人均预期寿命增长使团体年金保险面临的长寿风险日益加剧。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了生存质量,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迅速下降,人们的平均预期寿命因而得到不断提高,全世界各地区的死亡率普遍呈下降趋势。分年龄段死亡率有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给年金保险定价中死亡率的确定带来很大困难,精算人员很难准确预测到未来几十年的死亡率变化情况。当前我国平均寿命呈不断上升,并且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团体年金保险也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长寿风险。经营中的投资风险是指保险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组合中由于各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损失的风险。由于团体年金保险的保费是雇员工作期间趸缴或在分期缴纳,退休金的给付发生在雇员退休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或者分期给付,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由保费收入积累起来的保险资金完全处于闲置状态,可以投资加以利用。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个种实现形式,团体年金保险关系到员工年老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保险的社会责任,因此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显得特别重要。200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保监会批准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对不动产的投资政策也有所松动,但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的不稳定性,具体的措施还有待探讨。银行存款的比例正在逐年减少,债券投资的比例不断上升。但投资渠道仍相对狭窄,难获长期稳定的投资项目和渠道,投资回报率主要取决于证券市场走势。这在全球金融市场处于动荡的今天来说,资金的安全性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利率风险是投资风险中的一个主要风险,是泛指由利率不可预测的波动性而引起的潜在问题,还可定义为利率变化引起寿险公司净资产的价值发生损失的风险,或指在利率上升或下降的期间,寿险公司发生不可预期的现金流出或流入的风险。从单个保险产品的角度而言,利率风险还来源于保险的定价机制。利率对团体年金保险的影响主要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团体年金保险期限长,一般都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利率是计算纯费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利率波动对团体年金保险影响重大。一般而言,利率升高,增值越多,利率降低,增值越少。另一方面寿险的费率主要由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决定,寿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死差益、费差益和利差益,三差益中只有利息率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果在长时间内波动频繁,变化大,将使寿险公司的利差益随之而波动,形成利差损。我国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在随着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的,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出于扩大内需的考虑,人民银行再次降低利率,预计将来利率将会呈下降趋势。第四章:团体年金保险的风险控制。针对团体年金保险面临的风险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有三个,即生命表的及时更新,多样化投资渠道的选取和再保险技术的合理运用。生命表的及时更新主要是针对定价中的长寿风险的风险控制方法。新的生命表有利于整个寿险业有效地防范风险,有利于寿险业快速、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快寿险产品创新步伐,特别有利于加快养老金产品创新步伐,也是我国保险业迈向费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新生命表被强制用于法定准备金的评估,但保险公司可自行决定定价用生命表,而保单现金价值计算用生命表采用定价生命表。经测算,新生命表对团体年金保险准备金提取的影响小于定期险而大于两全险。另一方面,与旧生命表相比,新的寿险生命表显示的死亡率有所下降,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团体年金保险的费率会上升。多样化投资渠道的选取主要是针对经营中投资风险的控制方法。团体年金保险在养老体系中的作用决定了其投资的重要性。不仅应该合理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常见的投资方式,并且也可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新兴的投资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满足了团体年金保险投资收益性的方面的要求,同时由于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也满足了安全性方面的要求。最重要的是,团体年金保险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使用周期是相互匹配的。因此,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是较适合团体年金保险的投资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上,从目前出台的文件来看,保监会目前对债权投资的形式已有了指引性的操作方法。再保险技术的合理运用是对全体风险总的控制手段。团体年金再保险是出于稳定财务的需要,不同的再保险方式转移的是不同的风险。团体年金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中常用共同保险式再保险和修正共同保险式再保险。团体年金再保险人承担的部分风险是实际生存概率超过预定生存率的那部分,同时,由于团体年金保险存在给付保险金的期间,即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而这个生存期间对于团体中的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随机变量,是不能确定的数。因此,团体年金保险的支付额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三、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1.选题角度的创新性。国内外对于养老保险、团体保险和年金保险这三方面的研究都比较多,然而将三者结合起来的团体年金保险的研究却很少。本论文试图通过在其他学者这三个方面的研究之上,结合自身所学知识,从风险因素及风险控制的角度对团体年金保险进行探讨。2.因为知识水平、时间等关系本论文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首先,如上所述,将养老保险、团体保险和年金保险三方面结合起来的文献相当少,相关研究不够系统和深入,各种见解散见于众多的论文和教材中,因此,研究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文中难免存在偏误。其次,由于团体保险的精算理论涉及到精算师的高级科目,而自己对这方面的了解也非常有限,因此本论文中一些地方未进行深入的精算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