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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侵权行为理论中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共同侵权是侵权行为法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领域。古今中外,共同侵权行为因其独特性和复杂性,始终吸引着大量法学专家研究的欲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再次掀起国内法学界对共同侵权行为研究的热潮。本文试图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谈起,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以及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功能进行梳理。提出将共同侵权行为界定为,二人以上行为人因共同的过错造成某损害结果,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共同作用产生了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而对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行为。基于对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共同侵权行为划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以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功能之价值基础和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多元化功能为切入点,阐述了共同侵权制度的功能定位,认为共同侵权制度的功能只有在正义、安全以及效率的价值的指引下,才能彰显其制度的社会功能,才能同时具备填补损害、预防和制裁三大机能为特色。对于行为人之间“共同”的认定,是连接主体复数性和责任连带性的中间媒介。本文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持不同观点的学说,进行了认真归纳,从对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等学说的比较分析和评析,得出既吸收主观说的合理性,又接受折衷说的利益平衡方法论的做法更为合适的结论。本文将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限定为负数的侵权主体、复杂的侵权行为、共同的侵害结果和单一的因果关系。从侵权法的历史发展观察,共同侵权责任是不断发展的。本文从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的起源及典型立法入手,通过对学界对共同侵权责任所持不同观点的探讨,得出共同侵权责任应为连带责任的结论,进而对连带责任的立法基础和一般理论进行了归纳。最后,笔者对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个人解读和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