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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查标准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全新的、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问题。确立科学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理论体系,将会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乃至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实践的发展具有重大指导价值。但是在目前已经形成的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体系中,很少能够看到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系统研究和阐释,即便是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比较发达的法治国家,也不例外。本文将尝试作这方面的努力。全文共分八章。一、文章的思路和安排第一章“导论”,提出和回答本文的基本问题。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涵义和基本内容出发,对审查标准与相关概念(主要是审查对象和审查标的)的关系、审查标准含义和基本内容、审查标准在行政诉讼法上的地位和“审查标准”一词在使用中的混乱进行了探讨。认为受案范围决定审查对象,审查对象决定审查标的,审查标的决定审查标准。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审查标准的含义:所谓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是指人民法院针对不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判断并作出裁判结论时,所应遵循的各类准则的统称。(其英文表达是:Criteria of Judicial Review are a series of rules that must be followed when various administrative actions are reviewed and adjudicated by the People’s Court.)审查标准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它是存在于实定法所规定的规则之上的精神内核。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方式准则、审查程序准则、审查依据准则、审查强度准则、裁判条件准则、证据审查准则等。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作为一系列准则对行政诉讼目的、原则、审理程序、裁判形式等问题有重要的影响。在本章最后,简要说明了研究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意义和方法以及本文创作准备、研究基础和方法论等问题。第二章“决定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基本理念”。文章指出,决定审查标准的理念有很多,包括权力分立与制衡、法治行政主义、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等行政法上的一般理念,也包括权利有效保障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裁量与行政判断余地、比例原则等特别理念。文章重点对特别理念及其对审查标准的影响或要求,进行了系统、深入地论证。其中,权利有效保障原则、行政裁量与行政判断余地理念,在我国行政法上,尚不为人所熟知。第三章“审查标准的前提问题: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形态分析”。文章指出,所谓前提问题,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所采取的审查形态。质言之,前提问题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诉讼法上性质判断的具体形式。前提问题是讨论审查标准的基础。不同审查形态需要不同的审查标准。前提问题,是理解审查标准的来龙去脉、形式结构和实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文章从总结国外行政诉讼法上的经验入手,指出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审查前提问题规定上的疏漏,以<WP=4>及学理研究上的粗浅,进一步指出审查标准的前提问题不仅包括合法性审查,还包括合理性审查和合目的性审查,并附带指出普通法系的危险性审查也是一个“广义前提问题”,但与前述三个前提问题有重要区别。接下来,文章给出三种基本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的含义、依据、内容、适用的行为和问题,并对前提问题对审查标准的要求进行了深入研讨。本章是承前启后的重要章节,决定了关于审查标准讨论的方向和深度。第四章“合法性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程序正当标准”。程序正当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围绕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程序正当和程序性程序正当要件1,对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进行审查,所应遵循的各项准则的集合。接着对该标准的内涵目标、功能和体现的行政法精神进行分析和阐释。然后,文章花费大量笔墨讨论程序正当标准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适当的审查形式、审查程序、审查强度、审查依据、裁判条件,并对有关的细节问题,如审查强度问题、程序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最后,以解析具体案例的方法,说明了程序正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五章“合理性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比例适当标准”。文章接受了传统关于比例原则的认识,将其定义为,所谓比例适当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围绕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通过对其进行法律和事实两方面的审查时,所应遵循的各项准则的集合。然后,对其含义目标、功能体现的行政法精神进行了阐释。文章指出,该标准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行为,因此在主要内容方面与程序正当标准有一定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各个方面:审查形式(法律审、事实审)的差异、审查程序、审查强度、审查依据、裁判条件等。最后,以解析具体案例的方法,说明了比例适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六章“合目的性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目的正当标准”。本章涉及内容较新,所以在阐明其含义时,讨论了一些背景知识,即关于我国法律目的和行政法目的的简要讨论。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目的正当标准的定义:所谓目的正当标准,就是人民法院围绕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和行政法目的这个核心,在对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进行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各项准则的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