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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辖一市七县,即: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和夏河县,县下面包括110个乡。由于甘南受地形、气候条件的影响,市县间的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落后,藏区习惯法成为当地调解社会纠纷的主要社会规范。甘南藏区习惯法是当地藏族内部成员遵守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积淀而成的,易于变动的行动中的社会规范,甘南藏区习惯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即:规范性,概括性、强制性和变异性等,同时作为调节藏区内部矛盾纠纷的社会规范,它又具有地域性、内控性和自发性等特点。甘南藏族由于一直是以部落的形式存在,其生活习性和汉族不同,藏民们处理日常纠纷时,往往会选择寺院中的郭哇进行调解,而不是依靠司法部门,故而对习惯法的依赖严重,宗教对司法的干涉面广、范围大、影响深,尤其藏族是全民信仰佛教的民族,所以习惯法受佛教思想影响严重,诸如像草场纠纷、部落之间的持械斗争、杀人伤人、强奸妇女等,一般都是采用活佛调解、物质赔偿、赔礼道歉等习惯法的方式解决,因此赔命价的处理方式在甘南长期存在。根据甘南夏河县甘加和仁青部落的做法,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先调解,调解无效可以起诉。大案、疑案部落首领没有办法决断时,上交拉卜楞寺议事处处理,拉卜楞寺派郭哇处理刑事民事纠纷,这充分体现了佛教在司法中起到的作用。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分别论述甘南藏区习惯法的概念、内容和特征、以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和转型。第一部分我从理论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了什么是习惯法、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第二部分我以田野调查为主,对习惯法的内容作了总结,分别介绍了刑事方面的习惯法、民事方面的习惯法、环境保护方面的习惯法和审判方面的习惯法,并对习惯法的特征作出分析;第三部分我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入手,分析了藏区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阐述了藏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互动和消融,第四部分我从实证的角度入手,对藏区习惯法的现实影响及缺陷作出分析,提出习惯法转型的几点对策。在结语中,笔者对习惯法的发展趋势做出客观的评价和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