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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尤其近几年来,少年违法犯罪数量持续增长。由于少年的特殊心理和生理特征,单纯的强调惩治和打击已不合时宜。人们已经意识到了传统刑罚适用于少年所产生的副作用,开始探寻更加人道、更加有效的方法来对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创新。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当前,国际社会对少年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对少年违法犯罪的处罚已显现出轻刑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对于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扩大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以避免刑罚给违法犯罪少年带来的痛苦和不利影响,已普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许多国家经过长期实践和探索,已形成各具特色的少年非刑罚处置制度。非刑罚处置措施由于其人道化、社会化、轻缓化的特点,理应在少年司法工作中受到重视。而在我国,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少年司法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实践中虽有运用非刑罚处置措施处理的少年犯罪案件,但却缺乏系统有效的法律依据,理论界对于少年违法犯罪非刑罚处置措施也没有深入研究。而这是少年司法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于少年违法犯罪后的合理处遇,更关系到违法犯罪少年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本论文的研究将具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论文在体系上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基本概念的界定。对任何理论的研究,首先都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本部分在综合分析了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少年的概念,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及其范围,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秩序与权利相协调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少年司法管辖的范围应为12-18周岁的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将少年界定为12-18周岁的人,具体理由笔者从我国法律的规定、犯罪低龄化趋势、少年成熟期提前和刑事责任年龄与少年司法的关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对“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的概念进行了区分。笔者认为非刑罚处置措施不仅应适用于少年犯罪行为,还应适用于少年的严重违法行为,这不仅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更重要的是少年的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得到及时的管束和矫治。对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概念和性质在本部分也做了界定,笔者认为非刑罚处置措施并不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而是少年违法犯罪后的一种后果。另外,笔者对非刑罚处置措施与刑罚、非刑罚处置措施与保安处分的关系进行了简单阐述。第二部分:国内外少年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法律规定。对国内外的少年非刑罚处置措施进行介绍,目的是进行对比,找到差距和不足,而且国内外的一些措施对合理构建我国少年非刑罚处置体系具有借鉴意义。该部分首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非刑罚处置措施进行了列举,并对《北京规则》中有关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做了介绍;其次阐述了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的对少年违法犯罪适用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最后归纳了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刑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中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第三部分:我国少年非刑罚处置措施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现实问题。本部分首先从三个方面来阐述研究我国少年非刑罚处置措施制度的价值。第一是顺应国际刑法学界非刑罚化运动的趋势,少年非刑罚处置措施制度的构建,正是在国家亲权理念指导下,反思传统刑罚方法之于犯罪少年的效果和不足,顺应世界刑法学界非刑罚化的趋势;第二是体现我国对于违法犯罪少年的刑事政策,世界上应对少年犯罪严重化的趋势,刑事政策上无外乎两种选择:一种是严厉的,一种是宽松的。而对违法犯罪少年多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则可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三即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需要,非刑罚处置制度是少年处遇制度的重要方面,而少年处遇体系又是少年司法的核心内容,所以必须加以深入研究,从而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次,笔者对理论界通行的少年非刑罚处置措施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五项,分别为国家亲权理论、刑法的谦抑性、刑罚经济思想、教育刑思想和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功能。再次,笔者总结了少年非刑罚处置措施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双向保护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个别化原则、相称原则、非刑罚处置优先原则。最后反思我国大陆地区现行非刑罚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理论基点不够明确,立法上的不足,处罚性质过重,封闭性过强、程序监督机制弱,效果不够显著等。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少年违法犯罪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构想。笔者主张以《北京规则》为指导,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少年违法犯罪非刑罚处置体系进行合理构建。首先就是要转变观念,彻底放弃重刑主义的旧思想。在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上,一方面要对我国现有的非刑罚处置措施进行完善:改革和完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责令严加管教、赔偿损失、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社会帮教,废除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另一方面增设新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如监管令、社会服务令、强制医疗措施、保护观察制度等。通过上述对我国少年非刑罚处置措施体系的构建,以期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实现保护少年和保护社会的双重目的,使少年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而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