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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院发布了法释[2004]14号文件,其中一大亮点在于通过赋予实际施工人在特殊情形下享有起诉发包方的权利,间接性的保障广大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但在建筑工程施工的实践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的类型却是多样化的。《解释》中只是简单的赋予了实际施工人权利,但实际施工人制度在理论层面还有很多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文章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理论,首先阐述了实际施工人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现实背景。其次,详细分析了实际施工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在主体方面存在判断标准模糊、权利义务存在重叠复杂的问题;在权利主张方面,性质存在诸多争议;在权利受偿方面实际施工人的优先性地位受到质疑,工程价款的构成以及受偿的客体都存在争议;在权利实现方面,权利行使的期限存在冲突、方式的适用存在选择困难、权利的申报缺乏公示程序。针对上述的四方面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一,在主体方面合理确定实际施工人的判断标准、明确相关主体的实际施工人地位;第二,在在权利主张方面,认定该权利的行使性质属于代位权,并提出实际施工人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且在必要时可以转变权利的行使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在相关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审慎追加案件当事人;第三,在权利受偿的顺序、范围及客体方面,应当确定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的优先性地位,同时强调应当把利润排除在受偿的范围内,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进行折价的工程结算,对于受偿的客体范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第四,在权利实现方面,认为应当分阶段进行权利的实现,同时规定发包人的责任。除此之外,借助登记公示制度以及借鉴国外的支付担保制度来保障相关施工人员权利的及时受偿。最后在结语中强调,实际施工人制度是时代的产物,受制于各种形势,存在着现实的局限性。期待建筑工程市场在未来能够步入规范化和法治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