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犯罪低龄化已成为我国一个突出问题,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领域的重视和关注。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现象的漫延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其中,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不管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理论建构上都是不够完善的。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涉及这一问题的法律条文仅仅只有两条。这两条规定在刑罚配置与裁量上的抽象和粗略已经不能有效对付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理论界,学者们长期争论与分歧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某些具体的刑罚措施上,比如是否适用无期徒刑,财产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适用累犯等等,而从整体上把握这些刑罚措施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理念之间关系的研究则比较少见。笔者试图从未成年犯个陛中的消极因素和积极因素入手,阐明对其施加刑罚的根据,即刑罚的保护与教育的理念。并从刑罚设置、裁量和执行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去体现和贯彻上述理念。笔者认为这三个方面是一个有机整体,也是一个动态过程,是刑罚理念的展开和自我实现。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阐明对未成年犯的刑罚应坚持的理念。未成年犯的个性主要是理性不成熟,可塑性强,可向好的方向塑造,也可向坏的方面塑造,因此,它包含着消极与积极的因素。为了使未成年犯个性中的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刑罚就必须坚持保护与教育的理念。保护意味着承认和帮助,是国家对自身义务的觉醒,是正视未成年犯个性中消极因素的必然选择。教育意味着对话与沟通,是刑罚对理性的启蒙与教导,是消极因素向积极因素转变的关键。保护是教育的前提,教育是保护的要求。保护与教育都必须借助相应的惩罚才能实现,因而我们首先要关注未成年犯的刑罚设置。 第二部分开始探讨对未成年犯的刑罚设置。根据保护与教育的理念,对未成年犯的刑罚应该与成年犯区别开来。首先要废除死刑,剥夺未成年犯的生命是与保护的精神格格不入的,是国家逃避责任的表现,它的存在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可改造性的牺牲,与刑罚的教育理念相违背。其次,在自由刑的种类中,应该坚持保留无期徒刑和短期自由刑。对于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