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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多,医患矛盾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很严重的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比如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此有过错的,不是由医疗机构直接承担责任,而是必须请医疗鉴定机构鉴定此过错是属于医疗事故还是非医疗事故,区分两种不同的性质来分别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这种现象不论是对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还是对司法的公平公正都有很大的影响。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过失的认定以及对患者利益的保护三个方面,对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指导司法机关处理医疗侵权纠纷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为起点,针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从法条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从国外立法中借鉴适合我国的经验来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考察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进程,比较《侵权责任法》之前的法律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不同,为下文论述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别从过错责任原则、特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医疗产品致损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免责事由四个部分进行阐述。首先明确我国现在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进而指出过失认定的标准,并分析法条间的关系。其次讨论三种特定情况下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与医疗产品致损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后分析三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得以免责的事由。第三部分,探讨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路径,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