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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美国“欣欣向荣”的次级住房贷款支撑证券的发行终于一发不可收拾地演变成了一场“次贷危机”,而这一导火索所引发的是2008年令全世界感到恐慌的金融危机。“次贷”的罪过在于把风险从银行转嫁给了在证券市场上活跃的所有投资者,而它所使用的工具就是银行家们富有想像力的创作,资产证券化。在这一国际金融背景下,本文对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着眼于其核心的风险隔离机制。而从立法角度看,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两大分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它们的发展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支持:前者在推出伊始,即有相关立法出台,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而后者即便有相关立法,但其具体规范也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对构建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风险隔离机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第一章是对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以及基础法律关系做一梳理。本章首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外延和分类进行解释和分析,为后文探讨进行铺垫。紧接着,本章引用了“莞深高速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案例作为对象,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做出分析。第二章的切入点则是本文的主题: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风险隔离机制。通过对该机制形成的两大部分:资产转让和SPV构建进行简要解析,为接下来的“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计划”,这一目前为止中国最为标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做理论基础。随后,本章借以提出的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构建其破产风险隔离机制中所出现的法律缺陷。而本文的第三章与第四章是对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的两大组成部分:资产转让和SPV构建,的法律理论进行重点阐述。本文选取的是作为资产证券化发源地以及发展最为蓬勃的美国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背景,以期对中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有所借鉴。主要包括:美国《破产法》背景下的担保制度;美国《破产法》对风险隔离机制中“资产转让”的影响;如何在证券化各参与主体不同利益博弈之间做到“真实出售”标准;SPV构建采用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可以做到隔离自身破产风险;SPV又应当如何隔离美国《破产法》上的“实质合并”风险。最后,本文的第五章在对上述风险隔离的法律理论探讨之后,审视我国法律制度背景下,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适用,并就第二章所析的法律缺陷提出法律建议。本章所研究的我国法律适用包括有:我国的新《破产法》,《合同法》以及《公司法》。分析后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背景对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并没有造成阻碍,但是缺少的是法律监管。而对此的法律建议是,可以借鉴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