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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国际商事贸易蓬勃发展,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因交易额越来越大,合同双方在项目中的投资越来越多,因而风险随之显著增加。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各项义务的顺利履行,避免和减轻不履约或履约不当的风险,有关当事人常常会要求一种安全的、方便的、可以立即实现权益的担保。而传统的人的保证给债权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带来诸多困难,已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于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种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的新的更便利的担保形式应运而生了,即银行见索即付担保。见索即付保函取决于受益人的索款请求,而不是看基础交易合同能否履行,保函渐渐满足了国家贸易的需求,也弥补了传统性担保的不足。在保函中,担保银行可以不在受困于基础交易合同,保证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受益人可以利用见索即付保函的单据性和独立性的特点进行不当索赔或者进行欺诈性索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见索即付保函在国内经济交往中的适用也成趋势,因此,对见索即付保函立法和实践的深入研究,已显现出了紧迫性和现实性,鉴于此,本文对见索即付保函作了一些粗略的研究。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写作背景、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等;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见索即付保函的产生、基本法律性质、概念和特征、结构和分类、主要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论述了见索即付保函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及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重点,主要介绍了见索即付保函的风险来源主要是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保函本身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依法存在的局限性,各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及保函条款中的风险点,并对我国见索即付保函实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第四章亦为重点,阐述了见索即付保函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从见索即付保函法律风险的立法和制度防范上着手,并就保函的前期风险防范和后期欺诈索赔的风险防范做出了重点阐述,对各当事人的风险防范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包括前期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的审查、保函条款的审查、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后期欺诈索赔的禁止令、保全措施命令。文章的最后为结论,鉴于实践中见索即付保函等独立担保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早已广泛应用,建议相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以降低国际经贸中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