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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纠纷,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如何定性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最高院通过PRETUL案和东风案的判决,确定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48条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进而确定其不构成侵权。至此,涉外定牌加工的争议似乎已经得到了解决。但是,这一不侵权的结论却不能很好地解决新出现的反向定牌加工问题。对此笔者重新梳理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期望为涉外定牌加工侵权纠纷的法律定性提供一个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本文除导言与结论之外,正文分为四章。导言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研究目的。第一章通过对历年涉外定牌加工案件进行梳理,以司法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倾向为线索,将其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的司法审判倾向都能呈现出很强的政策导向。通过对判决书整理,笔者发现导致此类案件一直未能很好解决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对于《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识别”辨析不清,难以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另一个是对《商标法》57条中商标权判定的“混淆”解释不清,到底会不会造成混淆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焦点。对于新出现的反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思路去裁判很难做到合理的解决。围绕着商标使用问题,第二章主要研究贴牌行为的法律定性。商标使用是商标侵权存在的前提,绝对不能以混淆结果判断商标使用。除了客观的商标使用外,行为人还需要让商标起到识别的作用。识别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它要求商标简洁、可记忆,能够和特定来源相联系。在商标侵权中,它只需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并不需要相关公众的准确认知。即只要侵权商标使用客观上可以传递信息,其就可以认定为商标使用。第三章分析混淆理论在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适用。混淆理论只在商品、商标相似情况下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可以直接认定为商标侵权。混淆理论以相关公众为判断标准。一般认为,相关公众没有接触贴牌商品的可能。所以,法院会直接认定没有混淆可能性。但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网络,国内相关消费者依然有接触到贴牌商品可能性。因此,涉外定牌加工是有必要根据个案确定混淆可能性。基于前两章地分析,第四章提出对涉外定牌加工案件判断的建议。本章主要确立了合理注意义务与实质损害要件,解决涉外定牌加工中赔偿责任的问题。涉外定牌加工中,合理注意义务可以确定侵权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混淆既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又可以补强混淆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