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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扩张的不断加剧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大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用作非农建设用地进而导致了大量失地农民出现的问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提供的数据,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将会有超过5450万亩的耕地被征收占用,这也就意味着未来4500万失地农民的出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被视为农民的生命线,正如马克思所言:“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而农民作为我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土地对其重要性显得更是弥足珍贵。而就是这样一种对农民的生存至关重要的资源却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地被吞噬,更为让人担忧的是在土地被征用以后农民的合法权益却未受到合理保护甚至非法侵害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比如政府滥用征收权,对农民集体土地征收欠缺合法依据以及征收之后的补偿不到位、补偿费用偏低等一系列的问题,这造成了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导致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失去了基本生产资料保障的失地农民,变成一个社会身份无所依的“边缘人”,社会出现了一不就业难、缺保障的社会新群体,这将是社会全面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步推进。面对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与失地农民权益保护之间的两难境地,近些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予以利益平衡及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保护,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次的宪法修正案,将原条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与补偿。”首次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确立在宪法之中。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实施也为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制定了许多有利的法律规范。而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更是将保护失地农民的补偿权益问题作为本届政府任期最后一年的头等大事来抓,并提出了制定实施《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来进一步保护完善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虽然国家现在将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放在施政的头等大事来落实并且也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种补偿安置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对于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会出现很多新的情况,而就出现的新情况如何能够解决好也是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如何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能够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与时俱进的动态保护,对其进行既合法又合理的补偿,使失地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切合社会实际的保护。本文参考相关资料,引用相关理论根据,借鉴外国先进的征收补偿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运用比较分析法等阐述我国现行的有关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并从完善公共利益理论、明确补偿权主体、完善补偿安置方式等角度出发来构筑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实际的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补偿机制。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正文布局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简述。作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前提,土地征收制度的良性发展有其重要作用,故本文第1小节首先介绍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及其特征,第2小节重点论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内涵和原则,通过对概念和特征的剖析为下文整个制度的分析奠定良好的理论支撑点。然后第3小节简单介绍下土地征收补偿的各种理论学说,通过这三节的论述从宏观上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把握。第二部分是对土地征收补偿先进国家(地区)进行考察及其借鉴。通过介绍几个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规定比较完备的国家(地区)的情况从而引申出对我国现存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的启示。第三部分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这一部分主要讲述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就目前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的众多问题,诸如征收补偿欠缺充分的法律基础,征地补偿标准缺乏科学合理性,征地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权主体缺位,正当法律程序缺失等进行分析,并指出其存在的弊端内因。第四部分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文章前三部分基础上,借鉴相关理论学说,针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见解,首先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而后从明确征收补偿的合宪性法律基础、明确补偿权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地征收补偿法律程序等方面入手来规范征地补偿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些建议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也是本文的精华所在,但限于笔者文笔水平有待雕琢,理论功底尚浅,对某些问题的见解难免有偏颇之处,希望这些建议可以为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起到一点促进作用,这也是我撰写本论文的初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