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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权和公诉权是我国法律授予检察机关行使的两项核心职权,对于这两者的配置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在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职权配置调整向纵深发展的现实语境下,对检察机关职权运行重置、实行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的议题再次回到人们的视线。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发表的讲话中提到,要从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开始,按照案件类型重新划分、组建检察工作组织载体,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本文将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视角出发,以Z省Y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实务作为实证考察研究样本,考察捕诉一体机制在最新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客观分析该办案机制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风险,从而为完善捕诉一体机制在检察实务中的运行提出若干有益参考。本篇论文共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捕诉一体机制改革的背景。自我国1978年重设检察机关至今,“捕诉关系”在检察系统内部的沿革历经了由“合”到“分”,再到最近几年不断探索推进的捕诉一体化改革,使检察机关内部重新回归“捕诉合一”的工作模式。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及契合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2014年,吉林省、江苏省、湖南省等首批试点省市检察院在进行内设机构整合和专业化办案的基础之上,开始大胆探索“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这些试点的成功经验也奠定了捕诉一体化改革最终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实践基础。2018年7月25日,最高检正式确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改革方向。另一方面,捕诉一体机制之所以能够在短短几年试点运行后迅速确定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推进,也离不开当下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步入深水区的发展趋势,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监察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措施的相继出台,面对检察工作出现的新变化和职责履行的新形势,检察系统内部转向寻求更加契合当前司法实践需要的职权配置模式。第二部分,检察院捕诉一体机制实施的积极效果,包括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公诉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减少、批捕整体观增强以及审前羁押率降低。该部分主要依据笔者调研期间收集整理的Z省Y市检察院捕诉合一前后的各项检察数据,借助表格、图表等工具对比分析批捕、起诉办案时限、审结率、审前羁押率指标的变化,同时结合调研期间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律师的走访、问卷调查结果,对捕诉一体机制在Z省Y市检察院运行过程中发挥的积极效果进行考察与分析。第三部分,检察院捕诉一体机制改革带来的问题。一是逮捕定罪的倾向加大,捕诉合一之后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对案情、证据的把握已经基本形成内心确信,并且容易把这种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偏见”带入到公诉环节,消弭了公诉阶段应有的程序价值。二是检察官错诉的风险增大,检察官对自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不敢或者不愿意作不起诉处理,甚至出现应当排除的证据不排除、应当撤销的批准逮捕决定不予撤销,导致案件将错就错起诉到法院,造成冤假错案。三是侦查监督弱化,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捕诉一体化改革普遍将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合二为一,由同一个办案检察官随案进行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和立案、撤案监督,但从实践来看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察监督侦查的力度。四是公安机关捕前拘留时间延长,捕诉合一之后加重了侦查人员捕前取证的压力,造成捕前拘留时间出现不当延长的倾向。五是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辩护的难度增大。第四部分,检察机关运行捕诉一体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笔者在结合捕诉一体化改革对Z省Y市检察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之上,对该机制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其原因所在。一是内部监督制约乏力,具体包括检察权下放的同时没有强化对承办检察官职权的制约监督,对捕诉合一之后检察官办案过程缺乏全程动态的防控。二是检察院内部考核制度不合理,没有起到科学引导和严格规范检察官依法履职的应然作用。三是捕前拘留缺乏必要制约,捕诉合一加重侦查人员捕前取证压力,而公安机关捕前拘留适用和期限又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就导致为了争取取证时间违法延长拘留、侵害被拘留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愈发普遍。四是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的限制,当前法律没有赋予辩护律师批捕阶段阅卷权,不能实现捕诉一体化新机制下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障。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捕诉一体机制的建议。一是加强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官办理案件质量的监督评查,注重对办案过程的制约监督以及职权行使的同步动态评查。二是改革检察机关内部考核评价制度,改变捕后不起诉率、撤案率等指标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主要扣分项的办法,加大对捕后判处拘役、免予刑事处罚以及证据无变化情况下宣告缓刑的考核力度,将检察官从绩效考察评价的压力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加大制约惩罚力度。三是严格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改革要求,加强对办案检察官随案监督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倒逼诉讼监督职权落实,同时可以适当赋予检察辅助人员侦查监督的职责来分担员额检察官随案监督的压力。四是加强对公安机关捕前拘留的监督制约,包括明确适用条件、强化检察机关司法审查和完善被拘留人法律保护与救济。五是拓宽辩护律师审查批捕阶段阅卷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