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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从最开始的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到开始慢慢转变观念,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法中过分强调对投资的保护以及投资自由化,形成了对投资者过度法律保护的法规则体系,限缩了东道国自由行使环境规制权的空间。此现象在国际投资协定及国际仲裁实践中体现的尤为明显:1、环境保护虽已在世界各国签订的投资协定中有所体现,但是,整理各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不难发现,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仅在协定序言中概括性提及,或零星分布于投资协定实体条款中不成体系。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被学者称为世界上“最绿的”(the greenest)贸易协定,其强调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不可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理念被认为对国际投资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涉及到有关东道国投资环境争端时,NAFTA确立的环保理念却得不到体现;2、国际仲裁实践中已有很多有关东道国行使环境规制权而实施环境规制措施的案件裁决,但这些裁决大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当东道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规制措施时,投资者则认为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措施违反国民待遇或构成对投资的征收等投资协定内容而直接提起仲裁,最终结果几乎都以东道国败诉或协商赔偿告终。最近在国际仲裁裁决中,特别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裁决与以往有所不同,出现了一些支持东道国实施环境规制措施的案件,但前景并不乐观。过分强调投资自由化和过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投资协定立法模式遭到许多专家学者的强烈批评,也与各国关注和重视环境保护的理念日渐不协调。因此,如何在投资自由化与过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国际投资中保护东道国正当行使环境规制权以达到保护东道国环境的目的,成为我们面临的难题。笔者站在资本输入国(东道国)的角度出发,试图从国际投资协定中有关环境条款的整体发展趋势、现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东道国环境规制权以及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有关东道国行使环境规制权的实践入手展开研究,明确东道国拥有哪些环境规制权,以与投资自由化及过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达到平衡,最后为我国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中制定更明确、更有效的环境条款提供参考。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环境规制权概述”。探究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环境产生的影响,尤其是消极影响,引出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不断增加环境条款以本国保护环境,以及由于投资自由化及过度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使得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陷入“无力”的困境,从而使明确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拥哪些环境规制权成为必要。其次是对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环境规制权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方便论文写作的展开。第二部分“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环境规制权的文本分析”。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有代表性的国际投资协定的分析,明确在这些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具体赋予了东道国哪些环境规制权以便东道国更好地行使环境规制措施,达到保护东道国本国环境的目的。第三部分“东道国环境规制权的实证分析”。为论文研究需要,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提交到ICSID的一些典型案件展开研究。ICSID的判例在很大程度上有事实上的先例作用,通过对ICSID审理的涉及东道国行使环境规制权的相关案件进行研究,以发现其裁决的一般规则及发展趋势,为东道国更好的行使环境规制权提供帮助。当东道国在符合“为了公共目的”、“善意且非歧视性”、“按照正当程序”、“符合比例要求”、“有科学依据作支撑”的条件时,采取的环境规制措施不易被认定为构成征收,更能得到ICSID的支持。第四部分“完善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的思考”。此部分主要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际投资协定范本及具体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借鉴其他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的立法模式及ICSID审理案件的情况,对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在国际投资中中国作为东道国时保护本国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