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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所引申的法律问题亦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日常会接触的课题。究其冲突原因,很多时是基于建筑物的业主需要共同决定如何管理他们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所共有的产权。但由于业主们的价值取向有差别,不同的业主不一定有同一的意见,管理的决定一般就是要依靠业主们透过会议,以多数决的原则通过决议来决定,但这操作就形成了少数业主权益的保护问题。 中国《物权法》在2007年的订立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形态,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所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亦对物权作出很多的规范,但如何保护少数业主成员权的权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在实际的操作上乃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与此同时,在最近的争议中,不同学者们对如何较有效地保障少数业主成员权持有不同的看法,故此本文希望透过法哲学的理念、国际法学的规章和比较香港特别行政区物业管理的法律与实践经验去补足国内相关法规的缺位。 现时中的中国法律、法规说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有权向法院撤销相关议决的权利,但其方向却侧重于事后的补救的说明,而缺乏事前同意的规定。这种处理的模式有19世纪英国著名法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Mill,1806-1873)所述说的“多数人暴政”的问题。同时,少数业主的权益在现实法律条文操作上的确存有不足之处,如在《民事诉讼法》中少数业主利益受损时诉权行使要件等。 本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对有关成员权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第一部分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及其它概念的介绍,并在此章提出了整编论文的内容框架结构。第二部分是若干概念的界定与文献综述,针对国内外对少数人的权益保护的研究,其中,更提出了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自由主义法学派”对少数人自由权益的观点。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Mill)是19世纪中叶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其《论自由》(On Liberty1859)将古典自由主义法学阐释得淋漓尽致,他的述说亦提到了少数人权益(自由)的保护,故在此文引用作为说明作为少数业主在法理上应得到保护作为基础论点。其次,在本部份内容亦综述了国内外对成员权的法理所进行的研究并且进行了综合。第三部分介绍了现时国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理基础和成员权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情况。并从中了解到目前国内对成员权的行使方式、行使原则的规定都不甚规范。对此,本文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管理规约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第四部分是引用香港特别行政区面对类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所提出的法律依据,希望藉此完善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成员权在处理少数业主权益的建议。这是因为中国的《物权法》虽然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使之有法可依,但对于此项制度的规定,由其是成员权在处理少数业主权益的舰绦过于简略,难以解决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矛盾的。第五部份是从法治角度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少数业主权益的保护。第六部份是对现时法律法规的安排建议,透过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理分析及借鉴香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及其对少数业主的保障经验,去完善国内现有区分所有权法律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