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成熟行业和新兴行业都面临着新的技术革命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企业的创新结构也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党的十九大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战略发展的全局高度,企业需要通过自主创新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点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尤为重要。同时,企业的创新活动中存在着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代理人对于创新活动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并会影响创新的持续投入和执行效果,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绩效。因此,企业代理人的股权激励对企业持续的创新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并最终通过企业的财务绩效得以体现。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有关股权激励、企业创新与企业财务绩效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成果的基础上,以委托代理理论为指导,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选取了70家属于成熟行业的公司、60家属于新兴行业的公司2014年至2017年的相关数据,分成熟行业与新兴行业、本期与滞后一期等维度,分别对股权激励、企业创新和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并验证文中所作假设。本文的主要结论有:(1)企业的创新活动中,存在着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因为创新是一种风险和收益并存的行为,企业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而创新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2)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新兴行业中的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高于成熟行业中的上市公司的平均持股比例;新兴行业中的上市公司的创新产出普遍低于成熟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在观测期内不同行业情境下的财务绩效都有一定程度的下滑;(3)无论是成熟行业中的上市公司还是新兴行业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企业财务绩效均有正向影响,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效应。其中成熟行业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更明显,效果更强;(4)在不同的行业情境下,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均有正向促进作用,其中成熟行业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程度比新兴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影响程度更大;(5)企业创新是股权激励与企业财务绩效的中介变量。虽然股权激励能够对企业财务绩效直接产生的影响,但股权激励也可以通过企业创新来间接促进企业财务绩效的提升。其中成熟行业中的上市公司,企业创新在股权激励与企业财务绩效间中介效应更显著;(6)企业应着力优化股权激励机制、增强企业创新动力等方面的工作;政府部门应从宏观层面做好完善股权激励政策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