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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是从共同犯罪中衍生出来的一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后来实施的犯罪和原来想要实施的犯罪完全一致的现象是个别的,而一般的情况是,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不一致的现象,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是让造成不一致的个别共犯人单独对该后果负责呢,还是让所有共犯人共同对该后果负责?这就是实行过限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由于前述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前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然而刑法理论界集中探讨实行过限的文字却十分寥寥,大部分论著对实行过限都是稍微提及就一带而过,专门论述实行过限的论文屈指可数,这种对实行过限不够重视的状况与实行过限的重要性是不相匹配的。本文揭示了实行过限背后的理论基础;探索了实行过限存在意义;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实行过限成立的条件,在某些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譬如认为实行过限并不限于出现在共同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过限行为并不限于犯罪行为,过限的含义只能是超过,而不包括“不及”,过限行为不包括过失犯罪行为,等等;在赞成一般观点对实行过限的处理原则的同时,指出了对实行过限处理时需注意的问题;由于难点集中在对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因此接下来对几种特殊的属于和不属于实行过限的情形进行了辨析,特别是对实行犯实施“过限行为”时其他共犯人在场且知情的情形是否属于实行过限作了重点论述;最后,对与实行过限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问题有些是关于实行过限和其他刑法理论的关系的,有些是和实行过限的认定密切相关的,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可以进一步加深我们对实行过限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