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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之今,判例已经成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法理上,WTO判例并不具有判例法意义上的约束力,但在实践中,诸多判例在解释法条、澄清事实、消除规则冲突、弥补立法空白乃至于在维护WTO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等方面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其已经具有事实上的判例法效力(de facto stare decisis)。这种现象引起了成员方和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认为判例的适用表明了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司法能动主义倾向,对成员方的权益和WTO本身存在着严重的威胁。基于此,对WTO判例性质做出准确的评判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同时,对判例在WTO体系中的适用情况进行系统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WTO判例形成的原因和制度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贸易争端越来越多样化。然而WTO规范本身存在着空白和模糊的缺陷,而且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法律体系;同时根据WTO的制度架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权力分配并不均衡,作为司法权象征的争端解决机构并不具有与之匹配的权力;并且根据争端解决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构对涉及到WTO的空白和模糊的案件也必须进行裁决。因此,判例逐渐被上诉机构人为地确立成一种规范形式而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频繁的援引。本文再从非贸易问题、“法庭之友”、裁决的一致性三个角度对判例的适用进行分析论证,认为虽然判例的适用既有对WTO宗旨的偏离、背离了WTO“契约模式”、对机构间权力平衡的破坏等消极影响,但是也有解释WTO规则、修补缺陷、完善程序性规则的积极作用。判例的适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WTO谈判滞后对贸易争端解决的影响。对于WTO判例适用问题,国际社会应当一方面强调通过判例效力的逐步确立充分发挥其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应认识到,通过完善WTO规则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推进WTO的司法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