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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对监狱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设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专门负责监督监狱、看守所,而派驻检察属于监狱检察中最主要的一种模式,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变更、日常监管活动等起到监督作用。然而,实践中派驻检察人员“同化”现象严重,派驻人员数量少,常陷于日常事务的处理中,对监狱的日常监管流于形式。本文专门研究派驻检察制度,就是对派驻检察的改革情况、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研究,以及提出如何完善该制度。本文共六个部分,正文约两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派驻检察制度概述。派驻监狱检察制度的产生是源于对监狱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在1957年予以建立,并于1978年得以重建。派驻检察机构的职责范围涵盖了刑罚执行变更情况监督、日常监管活动监督、办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则性地规定了派驻检察机构的职责,实践中,重庆市规定较为具体,便于派驻检察机构工作的开展。第二部分,刑罚执行变更监督程序改革。派驻监狱检察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对刑罚执行变更的监督。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派驻检察机构实施“假减暂”监督规定较多,在实践中,派驻检察人员对“假减暂”案件已基本上实现了同步监督,而且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基本实现逐人监督。但仍存在着监督滞后、缺乏主动性、各机关认识不一等问题,只有强化派驻检察机构对刑罚执行变更的监督力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刑罚权得以实现。第三部分,对监狱监管活动监督的改革。日常监管活动监督主要包括事故检察、禁闭检察、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几大类型,其中影响最重大的是对突发事件及时介入监督。在日常监管活动监督中,派驻检察机构存在着监督滞后、主动性不足、应急机制不健全、缺少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只有增强派驻检察人员的主动检察意识、预防意识、建立与监狱之间的常态联系与应急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才可增强监督的有效性。第四部分,监狱检察权的行使方式改革。监狱检察权的行使是实现监狱监督的手段,现有监狱检察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划分为日常监督手段及专项监督手段。检察权行使的日常监督手段主要是通过提出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进行,但在实践中存在着正式文书数量较少、法律效力不足,口头建议等缺乏后续监督等问题,需要提升日常监督手段的效力、落实日常监督手段的调查及说理制度,以发挥派驻检察机构的监督作用。第五部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机制改革。调查职务犯罪作为贯彻监督的专项手段在2015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强调,但实践中却存在着派驻检察机构侦查力度不足、侦查范围扩大的问题,需要贯彻职务犯罪的预防、完善派驻检察人员的侦查权、建立对违法监管人员的提请惩戒权等强化派驻检察机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以加强对罪犯的人权保障力度。第六部分,我国派驻监狱检察制度改革的实施策略。虽然我国派驻监狱检察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从实践中发现我国现阶段的驻监检察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促使派驻检察人员发挥监督作用,落实监狱检察的效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明确派驻检察机构的监督重点、加强监督流程的规范化建设、改革派驻检察机关与监狱的联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