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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租赁现象随处可见。由于房屋租赁标的的特殊性以及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的模糊性使得房屋租赁纠纷大量增加。本文特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重点研究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及租赁标的瑕疵的相关救济,并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和法律规定对理论界尚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本文通过采取实证分析、规范研究、比较研究、文献资料调查等方法对租赁标的瑕疵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从租赁纠纷的案例出发,对租赁标的瑕疵中出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瑕疵责任的规制问题以及救济路径和具体途径的选择进行研究,试图对租赁标的瑕疵的救济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观点。 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着重介绍了本文据以研究的案例,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因存在公法上的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行使权利。通过该案例的介绍,提出在租赁标的瑕疵纠纷中所面对的亟待解决的相关问题,同时指出该选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研究意义。 第二部分,租赁合同中瑕疵担保义务的一般性研究。首先,通过对《合同法》第174条以及租赁合同有偿性的分析,肯定了买卖合同关于瑕疵担保义务的相关规定可以类推适用至租赁合同场合,同时介绍了租赁合同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从而肯定了研究租赁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意义。其次,介绍了瑕疵担保责任在罗马法背景下的历史起源,瑕疵担保责任主给付义务的性质以及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对等性。该部分重点介绍了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性问题,便于下文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探讨。 第三部分,肯定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纳入同一规制的必然性。首先,提出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和在理论界所面对的争论,肯定了两种瑕疵责任纳入同一规制的必要性。其次,交代了两种瑕疵责任纳入同一规制的比较法经验。通过对德国新旧民法典的分析,肯定了德国民法典的演进历程可以给我国瑕疵担保理论方面的完善提供更多的参考价值。再次,结合我国《合同法》,并且对“不同规制说”和“同一规制说”两种观点进行详细分析,肯定了在《合同法》背景下,最终将两种瑕疵责任纳入同一规制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租赁标的瑕疵的救济路径和救济手段的研究。首先,通过合同效力的一般性研究,界定了本文研究的效力前提,即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且生效。其次,探讨了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肯定了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选择地位。再次,针对承租人权利受损的状况,提出了承租人的一系列权利,例如再履行请求权、减价权、撤销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同时提出了这几种瑕疵权利的顺位问题,肯定了再履行请求权的第一顺位。 第五部分,结论。该部分借助本文所研究的成果对引言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和小结,并再次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