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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曾经说过:“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休息需要时问、物质和环境等条件等来促进休息的实现,这种情况下休息便需要法律来赋予和保障。如此,休息权便作为以保障劳动者身心可持续发展和劳动者素质再提升为目的的一种法定权利而出现。对休息权的重视是社会的进步和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表现。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瑞典、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对休息权都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反观我国立法,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相对滞后,从而严重影响了休息权的实现,出现了劳动效率和企业效益得不到提高的现状。休息权立法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立法指导思想上应充分树立没有充分休息就没有较高的劳动效率的理念。端正立法者对休息权的正确认知,使充分的休息权与劳动效率成正比的思想理念贯穿整个休息权法律保障体系。立法对休息权的保护就是对其四个层次内容的保护。首先对于安宁权的保护存在着保障其实现的物质和环境条件方面的立法缺失的问题;其次,对休整权的保护上,法定工时制度只是从时间上机械的划定一个大的区间,而对于用人单位对不同工作时间进行限制,转而给予劳动者不可能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内完成的工作量而导致劳动者的“自愿”加班现象,立法却没有进行规制,而劳动定额制度的提出,是解决加班问题的第二把钥匙;第三,对休假权与休养权的保护存在着两个问题:立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自主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与较低的违法成本,是带薪休假制度普遍被忽视的直接原因。法定节假日的设计偏差使休息权目的和效果的实现脱离预期,在保证法定节假日意义实现的前提下,压缩传统节假日的时间转而分区域、分时段的放假办法对于休息权目的的实现有重要意义。在原有的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不仅加大处罚力度,并且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2条中的“劳动守法诚信档案”的建立,增设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方式,将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内,被记录超过3次,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达到5次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布。不仅将第22条所规定的诚信档案的作用落到实处,又切实增加了两种比现行立法中所规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上更为有力的处罚措施,对保障休息权实现无疑有更大的推进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