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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始终是一项根本性和发端性的改革。本文在深入研究分析集体建设用地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以泰安市为实例,采用实证分析、系统研究等方法,从法制与实践角度、微观与宏观的不同层面,从市场经济基本规则要求出发,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对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规范问题作了研究。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制度规范上存在缺陷、不合理,不符合客观实际。通过对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进行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严格限定了用地主体、范围和方式,基本上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流转。与国有建设用地相比,权利人对集体建设用地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严重缺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既客观又非常大,但是在法律和政策上,并没有相应的用地供应,这样的制度规范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2)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大、问题多,实际上存在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通过对泰安市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变化、审批、登记等的实际情况,概述了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状况;以泰安市为例,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在利用、规划、流转、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多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国有土地市场的建立,土地已从资源向资源、资产并重转变,并且其资产价值、市场价值越来越显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已经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3)造成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实行二元化,具体到建设用地在法律、政策、体制和管理等方面都受此影响,形成了典型的城乡建设用地双轨制。另外,政府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行政管理不到位、农村经济发展等也是重要原因。(4)目前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和探索,以市场化作为基本的路子。较早进行改革的安徽芜湖、浙江湖州、广东南海、江苏昆山等,以及重庆、成都正在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改革的路子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不征为国有,允许直接入市交易;让农民和农民集体通过土地市场平等交易,从中获取土地级差收益。(5)健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逐步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应当坚持“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等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要求,从法律上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用地产权制度,建立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使用和交易集体建设用地。并且在产权制度建设、流转市场机制、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政府规范控制和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还提出了当前需要制订和修订的法律法规目录,以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框架性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