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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和独占权,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鼓励发明创造来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因此,在反垄断法上,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而存在的。但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这种合法的垄断权和独占权往往会使得其权利人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某些拥有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就可能会滥用其所拥有的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从而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所以就需要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不正当利用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不能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换句话说,拥有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不能倚赖其知识产权而享受反垄断法的特殊优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其中很多是高科技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利用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或垄断地位,以行使知识产权为名设置各种技术壁垒来打压、排挤中国的民族企业,从而攫取高额的垄断利润。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排挤与之竞争的中国本土企业的案件频频发生,例如轰动一时的“思科诉华为案“等,将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拉入到了社会公众的视线中,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可见,在中国,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有资料表明,在华的跨国公司实施的各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中,最常见的就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已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排挤竞争对手的主要手段。因此,本文便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这一最常见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为研究对象,采用了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地反垄断法规制,并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的反垄断立法的具体对策。在结构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滥用的现状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存在的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其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其对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迫切需要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由此引出了本文写作的必要性。接着又介绍了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主要涉及的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哪些拒绝许可行为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即如何对具体的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违法性的判定;二是反垄断法如何对违法的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进行救济。第二部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判定”首先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进行分类,具体包括四种拒绝许可行为:横向协议的联合拒绝许可、纵向协议的联合拒绝许可、单方的纯粹拒绝许可以及单方的条件式拒绝许可。接着对这四种拒绝许可行为的违法性判定分别进行全面详细地论述,其中重点论述了如何对单方的纯粹拒绝许可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违法性判定,这是因为单方纯粹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违法性认定比较复杂,难度较大。其内容涉及“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等概念的界定,“基础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法判定上的适用等等。至此,本文完成了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第一个任务,即判定哪些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救济:强制许可”论述了对违反反垄断法的拒绝许可行为通过实施强制许可进行救济。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强制许可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法规制中的适用,在介绍了美国、欧共体等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反垄断法上强制许可适用的条件。接着将反垄断法中的强制许可与知识产权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比较,通过分析两者的不同之处,指出了反垄断法中强制许可存在的必要性。同时,还强调了对反垄断法上强制许可应该审慎适用,以确有必要为适用前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思考”是本文写作的根本目的之所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鉴于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法规制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欧共体、美国等国家(地区)在这方面处于有目共睹的领先地位,因此,本文在借鉴这些国家(地区)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的反垄断立法的一些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