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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领海内分道通航制,可大幅提高航行效率、有效减少船舶碰撞、进一步保障航行安全,其对沿海国和船旗国均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第22条明确规定了“领海内分道通航制”。但是,目前学术界对“领海内分道通航制”的理论研究较为匮乏,尚无系统性的研究成果。本文基于这一问题,以UNCLOS第22条为中心,拟对领海内分道通航制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领海内分道通航制的概述。领海内分道通航制是指在领海实施的一种合理分导不同航向船舶交通流的定线规则。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次提出了领海内分道通航制,最终1982年UNCLOS第22条对领海内分道通航制予以确立。第二部分是对领海内分道通航制的适用依据及考虑因素的研究。领海内分道通航制其适用依据源于一国对其领海内船舶航行安全、避免事故和环境保护需要而产生的,领海内分道通航制在外化适用上需要考虑国际主管组织的有关建议因素,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相关特性因素以及在一国领海内来往船舶的频繁程度等因素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沿海国在领海内分道通航制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研究。沿海国在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有关领海内分道通航制有关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就其权利而言,沿海国在其领海内设置分道通航制规则之后,其具有管理分道通航权和指定替代海道权等权利,同时,沿海国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就义务而言,其主要负有不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义务、不加歧视义务以及在海图上清楚的标出分道通航线并妥为公布义务。第四部分是对通过领海的船旗国行使无害通过权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船旗国在通过那些已经设立领海内分道通航制的沿海国的领海时,其负有有别于不设分道通航制一般领海的权利和义务。在设立领海内分道通航制的领海时,船旗国一方面享有通过权和平等权,另一方面其还负有遵守航行规则义务以及适当顾及义务。第五部分是中国在领海内分道通航制优化进路。通过全面和深入分析我国有关分道通航制的立法,考察我国对领海内分道通航制的实践与应用,明晰我国领海内分道通航制建立的必要性,以及未来我国在领海内设立分道通航制所应注意的问题及其制度化和规则化的优化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