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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定义着手,比较分析了该原则的两种性质:默认许可说与内在限定说,我国现今采用的是内在限定说,这是专利权用尽原则所固有的属性,但是采用内在限定说往往也会因立法水平不够而产生该原则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本文接下来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起源与发展进行了探索,并通过对其发展过程中的标志性立法、案例进行分析,分析了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特征。通过以上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初步分析,接下来本文重点从法理学、民法学、经济学、知识产权法学这四个角度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详细论证。权利为相对的自由是专利权用尽原则产生的法理基础,而作为法的价值的公平、正义、秩序,也要求建立专利权用尽原则。知识产权本质为私权,专利权用尽原则也是民法领域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专利权领域的体现,同时该原则的创设,很好的解决了物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学要求现代法律必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率,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创设,保证了整个专利制度的良性、高效运转。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客体具有无形性、无限复制性、累积性,专利权具有垄断性、地域性,专利权的这些特殊性以及利益平衡理论的发展,要求在专利权领域创设专利权用尽原则。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理论依据的论述完毕后,本文回归到对我国《专利法》中专利权用尽原则适用的分析,该部分首先分析论证了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对象。本人认为该原则的适用对象不仅应当包括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还应当包括其它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并重点分析了关联专利、依先用权、强制许可及计划实施获得的专利产品亦应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且在此处对修理与再造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指出修理与再造问题应具体到个案进行分析,法律应当对此提供指导性规定。在该部分继而分析了专利权用尽原则“限制”的具体内容,不同形式的专利权,“用尽”的权项是不一致的。我国《专利法》将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时间节点规定为“售出后”是错误的,规定为“合法投入流通领域后”更为妥当。我国目前采用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这与我国专利水平及经济水平相符合。通过以上对专利权用尽原则适用的分析,本文接下来从立法体系混乱、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时间节点错误三方面进一步阐明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规定所存在的不足。针对以上不足,本人建议将专利权用尽原则从不视为侵权行为的规定中进行剥离,并可将条文表述为:“专利所赋予的权利不及于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在合法投入流通领域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及进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