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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通过典型的案例提出本文要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为信用卡、ATM机法律性质的理论界定;第三部分为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第四部分为“机器能否被骗”学术争论的介绍;第五部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含义及实质的辨析;第六部分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第七部分为立法完善建议----设立计算机诈骗罪的理由及初步设想。本文从信用卡和ATM机的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对比德日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揭示了其立法背景、理由、特殊性及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引起学者广泛争议的焦点“机器能否被骗”这一命题。持否定说的学者从诈骗罪的构造出发坚持“机器不能被骗”这一德日刑法的通说;而持肯定说的学者则从ATM机是智能机器,代表的是人的意志这一角度,认为承认“机器可以被骗”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要对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这一行为准确定性,就必须对刑法16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认真分析。因此,文章的第五部分从冒用信用卡的含义、冒用的构成、冒用的情形、冒用的对象四个方面对其内涵进行分析,并着重指出冒用的实质是对他人身份的冒用。本文的重点部分是第六部分——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针对主张该行为成立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理由和观点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一一予以反驳。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之上,阐述了应当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并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证:其一,智能机器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其二,在ATM机上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取款,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其三,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冒用的规定。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该问题存在的漏洞,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设立计算机诈骗罪以填补刑法的处罚空隙,以应对智能机器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所引起的类似问题。并对设立计算机诈骗罪的理由和初步设想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