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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是英美侵权法上的概念,是在现代医疗技术不断提高和优生优育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医疗侵权案件。医务人员由于过失,未能发现胎儿存在先天缺陷,或者虽然发现,但未向产检夫妻告知或者告知不准确,致使母亲生下先天缺陷儿,产检夫妻起诉医疗机构要求赔偿,这就是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从开始出现争议就从未停止,主要围绕在生命伦理道德合理性和法律构成方面。虽然各国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但由否定转为肯定是一个明显的趋势。在我国,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立法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不当出生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有很大的不同。医患纠纷的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会造成不利影响,也会影响公民对法律权威的信赖程度。因此,对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以主要的争议问题为线索,分四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证,对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进行梳理:第一章,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基础,主要分析了不当出生的含义,对不当出生与不当生命、不当怀孕、医疗事故相似概念进行辨析,重点是对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比较法上的观察,通过国外立法和判例的研究,对我国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构建提供宝贵的经验。第二章,从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的关系入手,分析了不当出生的请求权基础,指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同时具有合同法上和侵权法上的请求权。但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认为应该适用侵权法上的请求权提起诉讼。第三章,着重分析了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为过错推定原则,而构成要件应为过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第四章,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的实现问题。赔偿权利主体是先天缺陷儿的父母,赔偿义务主体应该是医疗机构。重点介绍了不当出生的赔偿范围和限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应该适用损益相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