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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那些提供准公共物品的项目从政府投资行为中撤出,以改善其投资和效率的做法,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推崇。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对准经营性和经营性的公共项目投资领域进行开放,以解决其投资不足和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通过对政府规制手段和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已经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并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本文主要围绕目前我国准公共项目领域投资中采用的相关政策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通过对这些问题从理论层面的分析,运用定量化的分析手段并结合实际案例的研究,多方位呈现、阐述和探讨其理论基础与解决之道。 文章首先对公共项目投资的整体情况进行概述,分别对(准)公共项目投资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准公共项目投资中的主体及其关系。然后针对我国准公共项目领域的投资现状及问题、投资体制与创新模式等进行介绍。对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研究视角进行综述,介绍相关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准公共项目投融资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其一,对准公共项目投资中的“钓鱼政策”的分析。基于政府规制理论的规范研究范式,探讨这一政策的现实基础及对准公共项目运营效率和社会福利带来的影响。通过定量化的分析,明确了“钓鱼政策”的相关实施条件,给出了政企双方投资分担比例的范围。分析结果表明,“钓鱼政策”不仅能帮助政府解决投资不足的问题,并能为准公共项目经营企业带来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社会福利。因此,“钓鱼政策”的实质是一种激励性投资规制,是我国政府规制手段的一种创新。 其二,对准公共项目的资本金要求及政府投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分析。基于公司金融理论的分析方法,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影响准公共项目资本金要求的因素,并探讨准公共项目的独特属性所带来的影响;进一步针对政府在准公共项目资本金筹集中所承担的独特作用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在准公共项目投资中,政府的参与行为或资本投入能带来“声誉资本”效应,从而可以降低项目融资的难度。 其三,对准公共项目投资中实现相对控股的要求及在其公司化治理中如何引入外部董事制度等问题进行分析。首先,运用博弈论中的相关势指标对准公共项目投资中政府(国有资本)实现相对控股的条件进行定量化分析。其次,对在准公共项目的公司化治理中引入外部董事制度的可能性和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表明,用相对控股的思想指导准公共项目的投资,可以减少政府(国有资本)的控股成本;而外部董事制度的合理设计与引入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非股东人群)和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权,从而构建起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这也将为政府(国有资本)创造有利的资本退出渠道。 文章最后结合内河港口这一准公共项目领域的投资与运营,将理论分析的成果应用于现实情况和问题的分析。主要针对内河港口投资中的“钓鱼政策”现象、资本金制度、政府行为的影响以及内河港口投资项目的股权结构与公司化治理模式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有所针对地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总体上看,论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从激励性政府规制的角度,分析我国准公共项目投资中存在的“钓鱼政策”现象的理论基础,探讨其实施条件、政企投资分担比例要求以及对社会福利等的影响,从而深入了解这一政策的理论与现实基础;二是针对准公共项目投资中的资本金问题,从公司金融理论的角度分析和探讨影响资本金要求的因素和政府参与准公共项目投资所带来的声誉资本效应,从而对准公共项目投资中的政企合作(合资)模式提供理论支持,更好地理解其现实意义;三是针对目前准公共项目投资领域国有资本退出机制不畅等问题,运用博弈论中常见的势指标,对实现相对控股的持股比例进行定量化的分析。对在非上市的准公共项目公司化治理中引入外部董事制度进行设计,并运用相关势指标定量分析它对于不同利益群体的决策权的影响。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准公共项目领域过去单一的政府投资主体格局已经根本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没有能力满足大规模的准公共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在准公共项目的投资领域通过对规制手段和工具的创新、构建良好的公司化治理模式,以及为准公共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提供好的制度安排等,不仅是解决这一领域“融资瓶颈”的有效途径,也将为政府从准公共项目投资中的主导地位撤出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