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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实施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表现在执政党在某种意义上也履行着宪法解释的功能。本文将这一宪法现象概括为“执政党释宪”。研究这一现象,有利于全面认识执政党和宪法之间的关系及党依宪执政的方式,有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及全面认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的方式。从实践来看,党主要在党章等党内法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共中央委员会会议决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决议等党的综合性文件或专门性文件中解释宪法中的相关内容。解释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宪法序言及总纲中的相关规定。“执政党释宪”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基础。“执政党释宪”蕴含于党的领导(或执政地位)之中,而党的领导(执政地位)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建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确认了党的领导或执政地位。宪法是政治性与法律性的统一。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宪法具有较强的政治纲领性。我国宪法序言及总纲更多地体现了执政党总的施政纲领,而党在依宪执政的过程中,在设计当下的具体的施政纲领及具体的施政目标时,必然会与时俱进地对那些在文字表述方面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相关宪法规定(总的政治纲领性规定)予以具体阐释。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执政党对宪法内容的丰富与发展往往又经过法定程序被写入宪法就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并表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在理解“执政党释宪”的性质时不应拘泥于某些传统的宪法解释学原理。中国共产党尽管不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系列,但党的领导权的性质,决定了党对宪法相关规定的阐释属于有权解释。党的领导权及依宪执政的执政方式又决定了党对宪法的解释属于行宪解释,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行宪解释。“执政党释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释宪起因、释宪效力、释宪形式和释宪范围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既可以是主动解释也可以是被动解释;“执政党释宪”则属于主动解释。在释宪效力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执政党释宪”则具有政策方面的效力。与执政党释宪的形式相比,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形式包括“决议”和“决定”及普通立法等多种形式。在释宪范围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对象是整部宪法,既包括序言、总纲,也包括国家机关权力边界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但是如果解释序言及总纲中的总体性的政治纲领性规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必然会受到执政党对相关解释的影响。“执政党释宪”并不会冲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随着中国宪法实施的进一步发展,二者之间很有可能形成一定的分工合作机制,共同维持着我国宪法持续稳定地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