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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事业都在快速发展,对于交通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但公共资源依然是供不应求,于是在各地都出现了“黑车”。“黑车”的出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交通执法部门对此事出台各种方案进行严格的管理。
“黑车”曾经一度减少,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持续太久,在有些地方仍然可以看到“黑车”逍遥过市。而且出现了另外一个现象:交通执法部门“钓鱼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这种行为不仅与社会思想主流相违背,更是违反了行政法的要求,而且破坏了国家和法律的威信。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警察圈套”是案件调查的一种有效手段,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一种制度。
但由于这种手段如果没有被很好的控制住,就会让执法权变异,成为危害公民权利的利刃,所以它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上海闵行区这次的“钓鱼执法”是否是在严格控制下实施的?如果不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公权力滥用的情况?公权力应该怎么使用?如何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对比国外的相关制度,我们在哪些方面还应该加强?在这次事件出现之后,我结合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事件背后的法理问题做了思考,笔者希望能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做出自己微薄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