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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种类越来越复杂,除了我们所熟知的房产、存款等有形财产之外,在离婚纠纷司法实践中,诸如文凭带来的利益等也逐渐被当事人当做共同财产提出分割要求,且有不少承担家事劳动的当事人要求对方补偿。我国目前还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系统化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要求获得家事劳动补偿或者分割对方文凭带来的利益的诉讼请求处理方式不一致,法院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能否调解成功具有随意性,而调解失败后各法院之间的判决结果亦不同,导致同类案例有获得补偿的,也有未获得补偿的,有获得较多补偿的,也有获得些许补偿的,此类现象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也会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硕士研究生文凭带来的利益是否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被告刘某能否就其承担主要家事劳动获得补偿。笔者通过对案件进行剖析认为:首先,虽然文凭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能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文凭本身的确代表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并且在部分特殊个案中,如果不承认文凭蕴含着一定经济利益,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为此,我们可以通过采取将文凭带来的利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对文凭带来的利益进行评估后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以平衡双方利益,从而实现个案的公正。其次,我国《婚姻法》第40条对离婚补偿请求权做出了规定,但该条文仅限于夫妻财产分别制,而调查显示我国仅有不到5%的夫妻约定了夫妻财产分别制,囿于该条文的规定,绝大多数的贡献方在离婚时不能据此条文获得离婚补偿,显然,该条文的立法初衷不能得以实现,由于绝大多数贡献方的家事劳动价值得不到法律确认,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自愿承担家事劳动的人会相应减少,从而影响家庭分工,进而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导致家庭破裂,所以笔者认为,离婚补偿制度应当不加区别地适用于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充分承认家庭生活中贡献方对家庭以及夫妻另一方的贡献,赋予贡献方离婚时家事劳动补偿请求权,免除其担心日后“人财两空”的忧虑,从而促进家庭合理分工,为婚姻生活的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