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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其市场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注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试图通过政府强制力的介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但是,同时却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政府监管失灵。本文正是在分析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失灵的基础上,得出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应当是适度的。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体制转轨、法制逐步完善、资本市场急剧扩大、各种对比力量努力寻找着平衡点的时期,现有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模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不适应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因此,建立适当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模式、进行适度的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全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证券监管的一般理论依据。这部分主要通过对证券市场缺陷的一般分析和特殊分析,得出克服证券市场失灵问题是需要政府强制力介入的。同时通过研究法律不完备性理论得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也是监管合理的领域。第二部分政府监管的缺陷分析。本部分主要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政府监管的缺陷。首先代表政府的监管者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因此很难保证他们在执行监管活动时不是从其私利出发;其次政府监管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监管也不能解决市场的外在性问题,更重要的是监管的存在导致了寻租活动的加剧。另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需要成本的,而有些成本是不合理的,这被称为负成本。这些负成本主要包括立法负成本、执法负成本、守法负成本、道德风险等。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存在着缺陷的,它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不一定能够达到其制度设计的目的。第三部分政府监管的适度性把握。本部分主要是在第一部分证券市场需要政府监管,第二部分政府监管存在缺陷的基础上得出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应当是适度的。本章首先界定了政府监管适度性。指出原则上政府监管应当控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同时政府监管应当产生效益。在具体把握上政府监管应当制裁违法违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宏观调控社会资本流动,降低系统风险等。最后,政府监管应当同市场自律结合各自发挥积极的作用,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