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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得以构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这一关乎公民个人人身自由的重要问题最终纳入法律程序,使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公共安全得到切实维护,更使得我国刑事司法文明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水平,可谓具有里程碑意义。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其决定与执行活动的监督,由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来实行,这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辟了强制医疗执行检察这一新的监督工作领域。新法颁布实施后,从全国检察机关针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实践看,当前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还存在着执行主体不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未严格依法执行、强制医疗机构及经费保障欠缺、解除强制医疗随意性较大等诸多缺陷。检察机关要想充分正确履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职责,需要立足我国实际,借鉴他国成功做法,对我们现行的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进行系统化的完善,以期提升我国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我国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明确我国强制医疗的刑事司法属性,廓清现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由法条层面厘清自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伊始至法院解除强制医疗为止,这一阶段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的基本内涵,从价值层面阐述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包含的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刑事执行检察等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比较域外一些国家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选择强制医疗执行制度及实践相对完善的美国和日本进行研究,分析两国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特点,在宏观方面比较和发现我国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制度设计之不足;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强制医疗执行主体、执行模式、执行保障等制度方面的建议。第三部分采用实证分析方法,总结实践数据,提出我国现行刑事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某地人民检察院对于强制医疗案件执行的监督情况为例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层面解剖现实困难,归纳临时性约束监督、监督主体、监督对象、解除程序、监督模式等方面突出问题,进一步分析问题成因和探索破解路径。第四部分以我国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为导向,找出完善的对策。围绕检察监督制度,进一步确立监督原则、明确监督主体及对象、完善监督内容、优化监督模式与方法、强化监督效力。第一,严格把握尊重和保障人权、罪行法定和程序性监督等三个原则;第二,明确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主体地位,明确公安机关或其授权机构以及交付执行法院为监督对象;第三,细化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内容,充实临时约束性保护措施执行监督、交付执行和收治活动监督、强制医疗经费使用监督、治疗和监管监督、解除强制医疗监督等五个方面监督内涵;第四,强制医疗执行检察模式方面应以派驻检察为常态,以巡回检察为补充,强制医疗监督方法应以建立同步监督机制为重点,同时注重加强检察人员监督能力建设;第五,检察机关要规范适用纠正违法、合理提出检察建议、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综合运用检察手段,着力强化检察监督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