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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28名公务员被授予公职律师资格,拉开了我国政府律师试点的序幕。此后,全国各地纷纷开展政府律师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政府律师试点在我国已进行了十多年,政府律师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律师试点处于探索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完整的政府律师制度。在政府律师试点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政府律师模式,尚未建立可在全国推行的政府律师模式。本文未对政府律师的必要性、可行性、权利义务、业务范围、利益冲突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重点研究我国政府律师模式,评析厦门、广州、扬州三种典型政府律师模式,引出构建我国政府律师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构建我国政府律师模式进行了大胆设想。笔者肯定了我国政府律师试点中的经验及成果,以期推进我国政府律师试点工作的深入发展。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导言,包括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先简单介绍我国政府律师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再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阐明本文的研究意义,最后引出我国政府律师试点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政府律师概念、政府律师理论基础及政府律师模式问题。政府律师概念与政府律师理论基础是政府律师的基本理论,是构建我国政府律师模式的基础。第二章论述政府律师的基本理论,解决政府律师概念及理论基础问题。首先阐述政府律师的概念,厘清了政府律师与公职律师、政府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政府律师与法制机构人员的关系。再从法学角度挖掘我国政府律师的理论基础,不局限于理性与法治理论,集中论述行政法治、制衡权力、服务行政、民主行政理论。政府律师的四个理论基础与我国行政法学及行政实践的发展趋势相契合,为我国政府律师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第三、四、五章论述我国政府律师模式,是本文的重点。第三章是我国政府律师的典型模式,选取厦门、广州、扬州三种政府律师模式,重点分析比较三种政府律师模式的利弊。通过第三章的论述引出第四章的内容,即构建我国政府律师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法律依据、制度环境、身份定性及录用方式、组织机构、监督管理、政府律师与法制机构的关系等方面详细阐述。在第三、四章基础上,第五章对我国政府律师模式进行了大胆构想。笔者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身份定性、人才来源、组织监管、法律制度及路径选择等方面构建我国政府律师模式,以期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律师模式,形成规范化、体系化的政府律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