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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人们从观念上将自然资源与土地剥离开来后,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生存繁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所有与利用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随着经济发展、人口膨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不断加深,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资源危机成为一个世界性命题。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政治、经济、文化稳定发展,我国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宪法》、《民法》中均有体现。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界定为私法意义上的权利。然而由于其具有的特殊性,纯粹的私权学说难以作出合理的解释,由此学界展开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争论,私权说、公权说、双阶构造说等学说产生。对性质界定不能依赖于法规范所属部门法的性质,公法内有可能会规定私法关系,私法也可以规定公法关系。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定性为公私兼具的权利。除了性质问题,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权能也是本文分析的内容。首先,作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国家,由于概念的抽象性、虚拟性无法实现对权利的直接有效行使,因此就必须通过一个具体实在的主体即国务院来代表国家。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执行机关,自然资源分布广泛、种类繁多对其行使权利带来不利影响,为了实现自然资源有效利用,地方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代表国家也享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其合理性。其次,法律规定中的自然资源与自然界普遍存在的自然资源有所不同,能够成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应当具有经济性与稀缺性,可以满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设立的战略功能与生态功能。最后,所有权权能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传统所有权权能所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已不能满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需要,重构权能,强化管理权为自然资源的“所有到利用”提供了出路。总之,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立足现行法律体系,运用解释论的研究方法找出其困境,发挥现有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保证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人的正当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生态环境的平衡,建构起与满足人类自然资源需求相衔接、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吻合的权利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