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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Tax)首次公开使用是在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中,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则是起源于德国。1883-1889年德国首相俾斯麦为解决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劳资纠纷与矛盾,保障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社会稳定,率先以国家法规形式颁布了工伤、疾病、老年3项社会保障制度,这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1935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又进一步首次以《社会保障法案》的形式在全美课征社会保障税,这标志着社会保障税收法制的形成。
英国学者霍布斯指出,主权者向人们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税收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社会保障税也可以理解成是人们用来交换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的对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迅速发展,除了要保证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率外,还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首当其冲的便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筹措问题。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管理也不够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障收费制度征收缺乏刚性,力度不够,大量的单位和个人欠缴、偷逃社会保障费,难以保证及时筹集到足额的社会保障资金。随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日渐高涨,进行社会保障税立法,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分为五章:
第一章对社会保障税法作了一般分析,主要阐述了社会保障税立法的理论依据及社会保障税的源起、基本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制定社会保障税法提供借鉴。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即试图运用法学的视角对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第五章提出对社会保障税立法的基本设想。